艾滋女卖淫被判刑罪有应得 疾控中心正排查嫖客名单
2016年1月24日讯,58岁女子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仍向他人提供性服务,经遵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被遵义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查明,遵义县三岔镇女子刘某于2014年12月经遵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携带艾滋病毒,且已经处于发病期,工作人员要求她定期到医院领取国家免费的抗艾滋病药物服用,并告诫她这种病有极强的传染性,同时将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一一告知。但是,去年6月2日,刘某在自己的住处内与嫖客简某发生了性行为,收取了30元嫖资,被警方当场抓获。
庭审中,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以前因卖淫染上艾滋病毒,想到自己老无所依,只好破罐子破摔。刘称,和她发生关系的嫖客都是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他们没人愿戴避孕套,因担心要求客人戴套会影响“生意”,她便没有强求。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刘某在庭审中保证不再从事卖淫活动,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根据刘某交代的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嫖客名单,遵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遵义县警方正在逐一进行查找,以对他们进行艾滋病检测,控制传染源。
来源:多彩贵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