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争鸣]张明楷教授谈许霆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转载)
关于邓教授的第二点理由,稍有不同见解如下:二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表述是不明确,是有问题的。“法律不明确即无效”,“法律不清楚时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因此该条款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解释为“盗用金融机构什么什么的资金”,但这无形之中就成为了扩大解释。首先,盗窃金融机构的立法表述是大众日常的一般表述,其并非模糊到要适用“法律不明确即无效”这个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派生原则的地步;
其次,如邓所云,解释为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其实这早已经在刑事理论界形成共识),觉不会是扩大解释,恰恰相反,是缩小解释,因为它排除了盗窃金融机构非营运资金的其它财物(如银行的电脑等)的可能,缩小了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