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简单的事件复杂化了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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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国流行一句话,"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复杂的事情简化化".对此,我百思不解.问遍贤哲,亦不得其解.简单的事情怎么能复杂化呢?复杂的事情怎么能简单化呢,复杂的脑外科

中国流行一句话,“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复杂的事情简化化”。对此,我百思不解。问遍贤哲,亦不得其解。简单的事情怎么能复杂化呢?复杂的事情怎么能简单化呢,复杂的脑外科手术,能像屠夫一样劈开?

最近观察许霆案件,似乎悟到一点这句话的真谛。

许霆案件本来不复杂,因为对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只要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对照法律就可以找到答案了。

为什么广州中院对许霆的一审判决在全国如此大的风波呢?因为一审法官把简单的案件复杂化了。我国家现行的刑法原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这就是说,法官判决时不要先入为主,若遇到一个案件,事实认定是清楚的,但找不当适用的法律,依照上述原则,只好宣告无罪了。

即使人人都认为这个人有罪,包括法官心里也是这么认为,但在刑法条文上找不到合适的罪名,也不能判决有罪。至于民事方面有什么纠纷,另当别论。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法院一方面判犯罪嫌疑人无罪,另一方面向有关立法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法律有新规定后,再出现相同的案件就可以判决有罪了。这样处理案件,对法官来说,既简单,又不会引来麻烦。

但法官没有这样做,他们是在刑法上寻找近似的条款,由此引发了争议。法官将许霆的行为解释成了秘密窃取。但这一解释很难说是严格解释,实际上是类推,而任何超越刑法条文本身的解释,都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将犯罪范围扩大化的嫌疑,没有适合的罪名就一定要定罪吗?一个罪名不适合,就换一个罪名再判决吗?

检察机关也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检察机关根据侦察机关的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在事先对此案进行评估。若他提供给法院的证据能够支持他所控诉的罪名,他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若同样找不到合适的罪名,最简单的做法也是不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许霆案件并不复杂。检察机关指控什么罪名,他就这一罪名进行辩护。若指控罪名不实,可以否认此罪名。若指控罪名正确,量刑不当,就量刑幅度进行辩护。到二审辩护,则看一审判决有何错误,仅对一审判决错误的内容进行辩护。

但看他撰写的二审辩护提纲,除了对一审判决许霆盗窃罪进行辩护外,还提到侵占罪、因许霆初犯请求判决无罪判决以及对民事不当得利的辨析。特别是辩护词讲道:“被告人许霆的行为是否到了非动用刑罚不可的程度呢?”这等于已经承认许霆犯罪,他又在做无罪辩护,自己形成逻辑矛盾。

法学家把问题复杂化了。一审的焦点在于认定的罪名是否正确,适用的法律是否合适,却有一位法学家引用刑法63条,企图指出本案的一条出路。殊不知,刑法63条是指根据证据事实已经确定罪名,但“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63条用在许霆案件上是风马牛不相及。

旁观的律师把问题复杂化了。据《现代快报》,江苏省某名律师应许霆父亲要求,致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许霆的辩护律师随后声明:“许父从未要求某律师致信市中院”。不知此讯是真是假,几天来没看到进一步的消息。

但该名律师建议许霆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值得人们玩味的。银行卡与金融凭证差之千里,是怎么得出这样结论来的?律师是给检察机关和法院支招,让他们一个罪名不能确定,再换一个罪名?还是给许霆的父亲支招,“认罪吧,他的罪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关于银行的责任,复杂化了。不管银行主观或客观上有没有错,都不是许霆“罪与非罪”的根据,两者没有直接关系。看到一位重量级的人物讲若此案中银行有责任,存在失职渎职,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许霆的行为是否“秘密”的争论也复杂化了。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许霆在银行录像设备的监控下,以真实身份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进入自己的遗忘取钱,过后银行查帐首先找到的是他。

因为银行开户会留下一系列资料,插入卡,输入密码,就是经过银行辨认身份,知道取钱的就是他许霆,怎么是“秘密窃取”呢?许的行为,相当于他在自己的口袋里拿到本不属于自己的钱,怎么是“秘密窃取”呢?

许霆的家人也把问题复杂化了。听说许霆的父亲借了20万元来打这场官司,通过网络,这个讯息全球的人都知道了。若找不到问题的症结,找不到合适的辩护策略,恐怕到最后是鸡飞蛋打一场空,许霆还是逃脱不了刑罚加身的命运。网络已经这么发达,社会已经这么先进,许霆的父亲一定知道什么是“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公开审理”的法治原则了吧。仔细读一读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条文,许霆案件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许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现在的问题是,事实清楚了,只是认识不清楚,没找到适用的法律。

根据刑诉法第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所以公开进行,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知道这个案件的证据材料与适用法律。所谓公开,就是要将案件的一切资料公布给社会,好让社会了解、从中学习,得到警示,同时社会也可以对司法系统进行监督。但直到现在,网络社会与国人也没见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没见到一审的判决书。所以,当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时,我们不知道其事实哪些不清楚,法律哪条不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最简单的辩护意见就是:刑法没有规定许霆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不应给许霆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