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现绑架 被告人李某、潘某犯绑架罪一案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4年12月13日由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经垦利县◑◑◑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垦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学勇,垦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4年12月13日由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经垦利县◑◑◑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垦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潘树尧。
指定辩护人郭鹏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垦利县◑◑◑察院以垦检刑诉(200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潘某犯绑架罪,于2005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潘某系未成年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县◑◑◑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田学勇,被告人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潘树尧、辩护人郭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垦利县◑◑◑察院指控:
2004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潘某窜至东营市火车站附近一旅馆内,二人在高新平(在逃)的指使下伙同其他人对在该旅馆住宿的郭某、薛某、张某、薛某某四人进行殴打,然后将四人绑架至垦利县垦利镇维也纳休闲娱乐中心208房间内。被告人李某、潘某伙同其他人又对郭某、薛某、张某、薛某某四人进行殴打并向其四人索要现金四万元。后李某、潘某被垦利镇派出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田学勇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李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辩护人郭鹏飞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潘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因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潘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12月12日晚,郭某、薛某、张某、薛某某四人因住宿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某、潘某在高新平(在逃)等人的指使下伙同他人窜至东营市火车站附近一旅馆内,将四人用出租车拉至垦利县垦利镇维也纳休闲娱乐中心2……(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