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

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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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生产销售假药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内容的修改,将对药品打假和药品监管工作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药监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正内容的宣贯,将其作为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严

生产销售假药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内容的修改,将对药品打假和药品监管工作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药监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正内容的宣贯,将其作为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做到涉罪必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正前后条文对比

1.修正前条款: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修正后条款: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