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汉民之墓 "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
在国民党历史上,胡汉民是老资格,而蒋介石只是后生小辈,因此,胡汉民对蒋介石批评、教训起来也常常不留余地,蒋介石对此尤为恼火,指责其"以政治一切罪恶推于中正一人之身,而以军人不懂政治之诽谤,诋之于中外人士之前"。
(二)胡汉民反对召开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要求蒋介石辞退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长一职。"江电"中,蒋要求提前召开国民党四全大会,胡反对;及至法定时间已到,胡仍然反对。其原因,据蒋称,是由于胡要求蒋辞退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长一职未能如愿。
《致胡函》称:"先生尝对中正等自诩政治手腕,惟史太林差可比拟,其不欲第四次代表大会早为召集,是否以强迫中正辞退组织部未遂所欲,乃致先生之个人布置未周妥,所以模仿史太林者尚须逐渐准备?"(三)胡汉民企图以立法院牵制以蒋介石为首的行政院。
胡汉民认为:"立法者只该忠于党,忠于国,忠于由法律案所产生的政治设施。"他企图以立法来限制行政,补救行政的过失。对此,蒋介石指责其为"阻碍革命,破坏《建国大纲》之精神。
"《致胡函》称:"今先生对于政制之应单纯简捷者,必使之复杂纷纠,以致一切政治皆东牵西制,不能运用自如。""必欲以五院院长牵制行政,且皆欲以立法院主张是从,而以立法院为国民政府之重心。
"(四)立法院搁置《邮政储金法》。1930年,行政院交通部曾将《邮政储金法》交立法院审议,但胡汉民认为,邮政储金关系国家财政的周转和挹注,因此持审慎态度,该案始终未获通过。对此,蒋介石指责说:"行政院要案,有搁置一年之久不得通过者。
"(五)立法院对《中日关税协定》提出质疑。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即推行"改订新约"运动,企图修改鸦片战争以来列强陆续加在中国身上的不平等条约。其内容之一是改订关税条约,实现关税自主。
但是,南京国民政府的这一正当要求却遭到了日本政府的蛮横拒绝。经过艰难谈判,直到1930年5月,日本才在列强中最后一个与中方签署协定。中方承诺每年从海关税收中提取500万元,用以偿还北洋政府向日方的借款,同时允诺三年内不提高日本对中国出口的主要货物的关税率;日本则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
由于让步较大,立法院提出质问,蒋介石当时在前方,命人询问胡汉民:"军情紧急,胡先生这样干,是不是想推翻政府?"胡对来人答称:"签订法律案,不经立法院认可,是违法"。
他指责主持谈判的外交部长王正廷"昏聩糊涂,擅签协定",建议撤职查办。对此,蒋介石指责为"反对外交,妨碍税法"。(六)胡汉民反对以官职为手段拉拢东北将领。1930年,为了动员张学良出兵攻打"扩大会议"诸人,蒋介石曾于当年6月提名以张为陆海空军副司令。
中原大战结束后,蒋介石又准备简拔张的部属为国府委员及部长,对胡表示:"要与汉卿合作,非这样办不可。"但胡立即驳蒋说:"不应该用这种拉拢凑合的卑劣手段","国家的名器也不应该这么滥给人","在中央的意义之下,对于国内的任何个人,都谈不到什么合作"。
对此,蒋介石指责为"阻碍和平,破坏统一"。《致胡函》称:"统一告成,东北竭诚拥护中央,我中央正宜开诚相与,示以大公,使各省心悦诚服,怀德知威","乃先生褊狭怀疑,必曰东北无诚意,严防固拒,屏诸化外,凡有提议东北之人与东北之事者,先生必从中阻挠,竭力反对。
推先生之意,若必欲使中央失信于东北,引起东北对中央之恶感,使中央原定之和平政策不能实现,军政不能统一,党国永无安宁之日,诚不知先生是何居心也?"(七)反对蒋介石提出的"赦免军事、政治犯"的方案。
胡汉民认为,蒋的方案过于宽大,在制定《政治犯大赦条例》时没有完全采纳其意见。
对此,蒋介石指责说:"其对于赦免政治、军事犯亦多不赞成,今《大赦条例》与余江电条例相左甚多,以胡同志要主张如此,故中央同志亦无所异议。"蒋介石对胡汉民的指责尚多,如"任意破坏财政",包庇援引廖仲恺案的嫌疑分子,引用许崇智,接济曾计划谋害蒋介石的陈群、温建纲等。或无事实,或非事实,本文不拟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