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教育署张雪飞 一个老人对 上海浦东新区第四教育署的控诉

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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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公然造假证词,枉法判决只为包庇教育局干部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0)浦行初字第71号,审判长王琳玮枉法判决,以至于殴打妇女的教育局干部陆勇至今逍遥法外! 我女儿在2009年12月31日上午遭到上海浦东新区教育局第四教育署干部陆勇殴打致伤,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处置此事的上钢警署不作为,相反以我的女儿碰了桌上的纸张为由,扣了一个莫须有的扰乱罪名.于是我们向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29日依法向审判长王琳玮书面申请调取反映被告上钢警署现场办案全过程的录音录象的证据材料,以证明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公然造假证词,枉法判决只为包庇教育局干部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0)浦行初字第71号,审判长王琳玮枉法判决,以至于殴打妇女的教育局干部陆勇至今逍遥法外! 我女儿在2009年12月31日上午遭到上海浦东新区教育局第四教育署干部陆勇殴打致伤,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处置此事的上钢警署不作为,相反以我的女儿碰了桌上的纸张为由,扣了一个莫须有的扰乱罪名。于是我们向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29日依法向审判长王琳玮书面申请调取反映被告上钢警署现场办案全过程的录音录象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被第三人陆勇侮辱殴打的事实,但王没调取。

2010年4月6日,首次开庭,原告就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是否调取,王琳玮在法庭上要被告下次开庭时把证据材料带来,但被告拒绝提供。

4月29日再次开庭,原告再要求王琳玮调取这份对原告极为有利的证据材料时,王却答:“不必了。”面对原告的司法鉴定书等证据,王却在判决书中说我们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陆勇的殴打行为,仿佛只要没有殴打,怎么样伤害别人都是无罪的。

可是,他却忘记了,在庭审中面对我们的质证,上钢警署已经被迫承认陆勇有殴打行为,警署辩称因为陆勇的殴打行为轻微,所以不予处罚。

而王的判决书却称陆勇没有殴打行为,这样颠倒黑白的判决,让人们见识到了为什么“民告官”是如此艰难,因为法院本身就不公平!但是我没有放弃,其后向浦东法院投诉了王的枉法行径,接待人员当场调出了庭审记录的电子文稿,我向他指出了该案明显的错误,即警察也承认了陆勇有殴打行为的证词。

当时的接待人员也称王的判决是错误。于是我前往浦东法院档案室调取该案的庭审材料,蹊跷的是他们面对正常的调取材料一拖再拖,还借口是 行政官司一度拒绝提供庭审材料。

最后我信访至高院,浦东法院才被迫拿出材料,但是让人出奇愤怒的是,浦东法院所提供的材料竟然被涂改了,王的书记员把警察承认陆勇殴打的原话给划掉了,所幸他们忙中出错,当事人的话要更改的话,按规定是由当事人警察自己签名确认更改,结果他们签了书记员的名字。

此漏洞成了王枉法裁判的铁证!但是浦东法院的监察部门没有严肃处理王来维护法律尊严,相反千方百计的替王掩盖造假的罪行,甚至还不惜工本的剪辑当时庭审录音,还百般狡辩和抵赖,真是官官相护,践踏法律,随意的挑衅社会的公正、随意侵犯公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