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云案件 N=李丽云死亡的案件的一些问题
问题详情:07.11.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陪同下,赴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救治,医生检查发现孕妇,胎儿均生命垂危,然而因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孕妇及胎儿不治身亡,事后,肖认为责任在院方,而院方表示在等待签字过程中,医院曾2次将患者从心肺衰竭的危险中抢救过来,并不断做肖的工作,也要求联系患者父母,均遭拒绝,医院只能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规定,要求家属履行签字手续,否则医院也要承担责任,事后经查, 肖与患者以夫妻身份同居,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在肖经劝说仍拒绝签字情况下,院方曾向北京市卫生局请示,答复必须经家属签字尚能手术.
问: 1.是否应有人对李丽云和胎儿的死亡承担责任,由谁承担? 2.对李的死亡,谁是请求权人,可以请求哪些费用的赔偿? 3.对胎儿的死亡是否有赔偿请求权人,其请求权依据是什么? 4.你认为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