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国广州 贺忠平、许海州、孟庆国盗窃案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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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公诉机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忠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纺织西路建工局宿舍8-2-101.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200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2006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海州, 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铜山县铜山镇同昌街2号楼.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

    公诉机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忠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纺织西路建工局宿舍8-2-101。

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200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2006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海州, 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铜山县铜山镇同昌街2号楼。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3年4月刑满释放。

200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05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监视居住,4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庆国,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泉山区侯山沃孟庄村191号。

200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徐九检刑诉[2006]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孟庆国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孟庆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贺忠平伙同许海州,包乘由孟庆国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E5832的出租汽车,先后在贾汪区大吴医院、徐州矿务集团大黄山医院、庞庄矿医院、金山桥开发区仁慈医院、邳州市中医院等地;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进入上述医院,由被告人贺忠平望风、被告人许海州进入病房进行盗窃,被告人孟庆国驾驶出租车在医院大门外二、三十米处等候。

共窃得现金1750元、手机6部、棉衣1件,总计价值人民币3127元。具体如下:     1、2006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包乘由被告人孟庆国驾驶的出租车在贾汪区大吴医院外科病房盗窃人民币1040元。

    2、2006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包乘由被告人孟庆国驾驶的出租车在徐州矿务集团大黄山医院内二科病房盗窃人民币310元。

    3、2006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包乘由被告人孟庆国驾驶的出租车在庞庄矿医院外科病房盗窃华为A319型小灵通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6元。

    4、200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包乘由被告人孟庆国驾驶的出租车在大黄山医院妇产科病房盗窃斯达康220型小灵通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元。

    5、200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包乘由被告人孟庆国驾驶的出租车在金山桥开发区仁慈医院二楼病房盗窃索爱J200C手机1部、厦新A6手机1部,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315元、110元。

    6、2006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包乘由被告人孟庆国驾驶的出租车在邳州市东方医院骨科病房盗窃诺基亚1110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元。

而后在邳州市中医院妇儿科病房盗窃厦新A02型小灵通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元。

后又在邳州市人民医院新区分院二楼病房盗窃棉衣1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元,以及现金400元。当天三人再次来到大黄山医院准备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六起所盗赃款、赃物由被告人贺忠平和许海州二人进行分赃。

    另,被告人许海州还伙同张宏伟(另案处理)于2005年6月2日凌晨,在徐州市奎东巷小区盗窃德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

    案发后,厦新小灵通、诺基亚手机、华为小灵通、索爱手机、电动自行车以及现金400元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孟庆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电动车发票、索爱手机发票、徐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人吕世才、韩红卫、杜云吉等人的证言;失主代旭辉、刘雷、柴蔚丽、任大营、刘允矿、陈春娥、吴雪花、赵红军等人陈述;徐州市九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证、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徐州市精神疾病司法技术鉴定组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庆国在本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部分明知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租用其驾驶的出租汽车往返贾汪区大吴医院、徐州矿务集团大黄山医院、庞庄矿医院、金山桥开发区仁慈医院、邳州市中医院等地是为了实施盗窃犯罪,而仍然为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的盗窃犯罪实施帮助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的帮助犯,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六起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系主犯;被告人孟庆国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海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海州在犯罪时患有残留型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贺忠平、许海州、孟庆国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因此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忠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付)。

    二、被告人许海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已预交1000元,余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付)。

    三、被告人孟庆国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运福                                                     审  判  员  杨平华                                                     审  判  员  皮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