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诉微博造谣大V胜诉 获赔十二万余元

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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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高晓松(资料图) 高晓松诉微博造谣大V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高晓松诉微梦创科公司.王威威(微博:王小呆V).邵静静(微博:八卦壹姐V)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高晓松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123568元.至此,微博大V造谣高晓松与郑爽恋爱一事终于划上句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威威(微博:王小呆V)连续十日

高晓松(资料图)

高晓松诉微博造谣大V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高晓松诉微梦创科公司、王威威(微博:王小呆V)、邵静静(微博:八卦壹姐V)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高晓松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123568元。至此,微博大V造谣高晓松与郑爽恋爱一事终于划上句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威威(微博:王小呆V)连续十日发布致歉声明,并向高晓松支付50000元精神抚慰金及5000元公证费、20000万元律师费,1450元案件受理费。

判决邵静静(微博:八卦壹姐V)连续连续十五日发布致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公证费6390元,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728元,共计47118元。

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会受到相应限制。但是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其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对于公众人物的报道、评论,纵使对言论宽容度有所放松,但报道、评论者仍应依据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如言论所依据的事实或证据,并非众所周知时,报道、评论者应一并公开,以利于公众有所判断,从而使真相愈辩愈明。如果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即作出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推测,可能误导公众,造成人格受损的,应承受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威威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使用其“粉丝”量较大的微博账号发布关于公众人物高晓松与某女艺人发生恋情的虚假信息,被大量评论转载,导致部分网友对高晓松发表诸多负面评论,并引发广泛的娱乐关注,形成影响高晓松社会公众形象的负面事件,致使其人格权益受损,侵害了高晓松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本案,有媒体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庞理鹏律,庞律师点评称,“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既要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也要对其进行保护。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是建立在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基础上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公民要谨言慎行,发表言论要有理有据,切不可胡乱推测,从而误导公众,致使他人人格权受损。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