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允名誉权案被告道歉:诽谤是为了蹭热度博眼球
林允名誉权被侵权胜诉
近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通报2019年2月26日,林允名誉纠纷案一审胜诉,被告徐某某须在其微博主页置顶位置持续十五日向费霞(艺名林允)公开致歉,并赔偿费霞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整。林允工作室也转发此微博称“请勿造谣传谣,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到底,绝不姑息!”。
侵权者道歉信
北京市海淀去人民法院静审理认为被告徐某某(微博昵称:“娱叭姐”)与2017年10月29日发布的微博内容“#林允上海#社会我霞姐,人狠话不多!林允的原名叫做费霞,而且林允小时候很叛逆,会早恋、会骂人、还打人,被学校开除”“在学校里,惹了她的同学,多半都会收到报复的。女厕所也是她的作战范围,喝尿也是惩罚方式之一”等言论系对林允的侮辱,对林允的形象和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和影响,被判令构成对费霞名誉权的侵犯,须在其微博主页置顶位置持续十五日向费霞公开致歉,并赔偿费霞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整。
林允
3月5日,徐某某通过微博账号“娱叭姐”发布手写致歉信,称造谣内容是“为了蹭热度、博眼球而散步的”,为对林允的侮辱、诽谤进行致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形,并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吸取教训。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再次特提醒广大网友谨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