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10岁下童星不得代言!孩子“上镜”怎样算代言广告?
众童星将不得做代言人
以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做推荐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今后将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出现。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 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涉药、涉医、涉烟、涉酒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修订草案还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后,不但明星不能代言医疗医药广告,一般人也不能代言。
根据修订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修订草案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更为明确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员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已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信箱等发送广告。违反此规定,最高可予1万元罚款。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时下火热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们将不能再代言广告。
不过,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