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是什么意思 揭秘儿童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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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脑死亡"(Brain Death)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也因此具有明确所指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目前(截止至2012年初),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世界上已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了脑死亡标准. 脑死亡 - 概念 自古以来,人们对死亡的认识都保持着这样一个概念:一个人只要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灭,就是死亡.把心脏视为维持生命的

“脑死亡”(Brain Death)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也因此具有明确所指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目前(截止至2012年初),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世界上已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了脑死亡标准。

脑死亡 - 概念

自古以来,人们对死亡的认识都保持着这样一个概念:一个人只要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灭,就是死亡。把心脏视为维持生命的中心,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传统医学与法律。

随着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死亡的定义,改变了判定死亡的标准。各国的法律仍然普遍强调心死亡的定义。西方有些国家通过10年的努力,已使社会、法律、公众舆论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脑死亡概念要为社会舆论所接受,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准确预示全身死亡的临床标准。

美国哈佛医学院于1968年首先报告了他们的脑死亡标准。要求在24小时的观察时间内持续满足:(1)病人无自主呼吸;(2)一切反射消失;(3)脑电心电静止。这个标准后来又几经修改,力求妥当而又利于器官移植。德国、瑞典、法国等的标准有些区别,而强调脑血管造影为脑死亡作证。美国、西欧、日本报告的脑死亡标准有30多套,使脑死亡的概念立法化。

脑死亡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原发性脑死亡是由原发性脑疾病或损伤引起;继发性脑死亡是由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疾病或损伤致脑缺氧或代谢障碍所致。

脑死亡的基本原因是: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炎症、肿瘤、脑水肿、脑压迫、脑疝或继发于心肺功能障碍。

脑死亡 - 研究历程

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已经有四十余年的历史了,它是医学科学深入发展所认识并揭示的科学现象,并非专家或是某个人一时的想法,它的提出还是符合一般的科学概念的认识规律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1959年,法国学者P. Mollaret和M. 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他们的报告提示: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可能性几乎为零。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该提法。

此后,关于这种“昏迷过度”的研究重点是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排除“脑死亡样状态”,同时提出在确诊脑死亡之前,必须排除深低温和药物过量的影响。从1966年开始法国即确定了“脑死亡”为死亡标志。

1971年,美国提出脑干死亡就是脑死亡的概念。英国皇家医学会于1976年制定了英国脑死亡标准,提出脑干死亡为脑死亡,比不可逆昏迷前进了一步。1979年明确提出病人一旦发生了脑死亡便可宣告其已死亡。1995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提出脑干死亡标准。

1980年中国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不可逆昏迷)、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这一观点已获中国学者共识。

脑死亡 - 标准

哈佛标准

1966年美国提出脑死亡是临床死亡的标志。在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

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2.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动脉压陡降;

5.脑电图平直。

其基本内容是哈佛标准。

中国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诊断标准: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儿童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儿童脑死亡诊断更应慎重,可参考以下几条:

(1)昏迷和呼吸停止同时存在。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眼球固定,呼吸活动完全停止。

(3)以上检查结果恒定无变化。

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有近30个国家立法通过了脑死亡标准。关于脑死亡定义争议很多。有学者认为“是否应该将脑死亡的定义扩展至包括永久性的无意识状态”;中国有学者认为“意识、思维能力的丧失,就标志着人的死亡”,即植物人属于脑死亡,美国也有人持相同观点,并认为当今的概念“形而上学”。但是,多数学者还是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可以把脑死亡与持续性植物状态(或称“大脑皮质死亡”、“植物人”)相混淆。将后者随意当作是脑死亡而放弃抢救或治疗是不合法的,可能引起民事或刑事的指控。

脑死亡 - 法律内容

脑死亡概念提出的基本前提是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就是生物学死亡;被确诊脑死亡就是死人,其社会功能已经终止,当然不具备活人的民事和刑事的责任/权利。脑死亡等于死亡是基本共识。死亡已属死亡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社会功能已不复存在,但应当尊重死者,让死者享受死的尊严;科学地界定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有重大意义。英国医学会概念是:脑死亡是人体全脑和脑干以下全部脑功能的永久性不可逆终止。在20世纪70年代获得认识统一后,先后有不同国家以医学会宣言或是直接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脑死亡的法律地位。

临床依据

1979年,西班牙移植法规定:脑死亡除符合临床征象外,还必须符合脑电图呈平直线达30分钟,必须完成两次测试且间隔时间不少于6小时;须在排除病人处于低温状态或使用了抑制脑功能药物的情况后作出判断。

1983年,美国医学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察会议以及美国医学和生物学及行为研究伦理学问题总统委员会通过《统一死亡判定法案》(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 UDDA),建议美国各州采纳以下条款:“一个人或①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逆停止,或②全脑,包括脑干一切功能不可逆停止,就是死人。死亡的确定必须符合公认的医学标准。”该条款实际上是让传统死亡概念、标准和脑死亡概念、标准同时存在,避免了人们对死亡定义可能产生的误会。

1997年,日本《器官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判定须有以下5项依据:

(1)无呼吸试验(离开人工呼吸机即没有自主呼吸);(2)深昏迷;(3)平坦脑波;(4)瞳孔完全散大;(5)脑干反应消失。

上述须检查2次(相隔6小时)始能定论。

医生资格

1979年,西班牙通过的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必须由3位与移植工作无关的医师确认,其中1位是神经外科医师或神经病学专科医师。

美国负责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神经内科或外科医师,并需要两位医师同时在场时进行判定。

英国标准规定:由具有经验的急救中心医生来判断,有疑问时还要与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会诊。

台湾标准规定:由二名接受过专门训练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急救中心医生担当, 两人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精通脑干机能试验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参与器官移植的医生不能诊断脑死亡。

日本厚生省脑死亡研究班标准规定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

① 具有丰富的诊断脑死亡经验,但与移植无关;② 由两人以上完成;③ 两次以上检查时不必由同一医生来进行,但这一医生必须参加过脑死亡的诊断。

另外,确认“脑死亡”所需的医生人数:巴尔干各国、希腊、波兰、西班牙、意大利需要3名医生;法国需要2名医生;澳大利亚和芬兰只需1名医生。

上述各国对于脑死亡的严格规定,都明确规定了诊断脑死亡的详细诊断程序。

脑死亡 - 意义

1、对已确诊为脑死亡而借助人工呼吸器在一定时间内维持着血液循环的患者,无疑是提拱移植器官的良好来源。奥地利、瑞士、波兰等国法律规定,病人一经诊断为脑死亡,即可取其器官供移植用。

2、对某些心跳骤停的病人,如果脑尚未死亡,就应积极复苏,全力抢救。而对已经判断为脑死亡者中止抢救,无论从伦理上、科学上都是合理的。

3、医生们据此能够精确地判定死亡发生的时间。这对解决可能牵涉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如保险业务、财产继承等)亦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