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3年成强奸 男子与精神病女子生下4个孩子
同居13年成强奸,男子与精神病女子生下4孩子。据媒体报道,2002年,35岁的单身汉刘华姬在上海被一女子抱住腿不放,刘华姬给她一个馍吃,“她吃完就跟着我,我走到哪她就撵到哪。”刘华姬随后就将该女子带回安徽涡阳县老家,如夫妻般地过了13年的家庭生活,且育有4个孩子。10月19日,安徽省涡阳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安徽农民刘华姬有期徒刑三年。
同居13年成强奸,两人还生下孩子同居了13年且育有4个孩子,一觉醒来,男人成了强奸犯。这虽然令人诧异,但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与这个男人同居了13年的女人患有精神病。涡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华姬在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责任。”
看上去,判决书中“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描述,在这起强奸案中,是显得轻描淡写的。长达13年“夫妻般”的家庭生活,岂止是“多次”可以例数的?那么,刘华姬稀里糊涂与一个女精神病同床共枕了13年,法律也才“一觉醒来”?有关强奸案,也是“民不举,官不究”?
笔者并非指责司法部门的不作为,而是能维持13年之久的非法性关系,或许是得到了当地村民的默认。别说是“强奸”了13年,就是一对合法夫妻能在13年后恩爱如初,夫唱妇随,也是该摆一桌酒庆贺一下的。事实上,村民们都说,刘华姬为人老实,对女人也很好,有时候下地干活自己顾不上吃饭,也会记得把菜端给女人吃。可能正是因为这种发生在弱势群体身上的现实不堪,有了一个相对圆满的结局,所以才有了13年来的相安无事。
然而,单纯从法律、法理上说,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卫意识和性防卫能力,因此无所谓强迫或者自愿,凡是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认定为强奸。但是,就此案的情节而言,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华姬有期徒刑三年,却显得有点草率和不合情理。
说其“草率”,正如律师所言,本案需鉴定该女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虽然检察院调取了相关鉴定机构资质、资格方面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没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刘华姬最初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时,她是否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毕竟,他们已经养育了4个孩子。
而在情理上,刘华姬与这个女子13年的共同生活,基本可以排除强奸罪以奸淫为目的的恶性,而形成了收留流浪者的事实。尽管这些行为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都显得情有可原,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相反更接近于底层社会的自救和共济。
诚然,法律不能因此网开一面。相关法律的预防功能,是要震慑那些觊觎精神病女子的潜在违法者。那么,即使刘华姬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求,但在量刑上应该充分体现从轻的裁量空间。因为,这起“强奸案”虽然具备定罪条件,但在情节上却没有实际危害性,且几乎没有被仿效的可能。因此,法律对此的宽松,不会成为一个漏洞。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起“强奸案”能公开持续13年,当地有关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被判强奸罪的公开同居,还生育了4个孩子,13年来无人问津,何尝不是一种放纵和默认?对于当事人,必定过着浑浑噩噩的日子,而当地有关部门也是“昏睡”了13年后,才刚刚“醒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