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介绍 关于危险废物知识知多少
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各有不同的表述,联合国环境署(UNEP)把危险废物定义为:“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利用容器的气体),由于它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和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危险废物。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危险废物是一种具有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废物,需要特殊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以免引起健康危害或产生其他有害环境的作用”。美国在其《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将危险废物的定义为:“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由于不适当的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管理方面,它能引起或明显地影响各种疾病和死亡,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显著的威胁”。日本《废物处理法》将:“具有爆炸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产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的物质。”定义为“特别管理废物”,相当于通称的“危险废物”。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危险废物规定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列出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共45类,“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共2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清单”共14种特性。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
接下来,看看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 。
1、基本建设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且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2)建设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立项建设。
(3)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即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2、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要求
(1)国家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和处置,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国家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3)必须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更不得任意抛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4)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设备、场所及其包装的安全管理。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危险废物的包装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6)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7)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8)国家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凡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配备足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对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应急处理要求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