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建议:加快修订企业破产法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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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企业破产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总体的施行效果一直不理想,没有真正起到通过企业破产建立优胜劣汰市场退出机制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12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司法实践看,当前企业破产有"四难".一是破产启动难.倒闭的企业主更愿"跑路",而不懂得运用依法破产制度自我保护,实现起死回生或有序退出.齐奇说,更重要的是有些地方党政领导观念落后,认为本地的企业破产是不光彩的事情,有损地方形象和政绩提升.不愿运用依法破

“企业破产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总体的施行效果一直不理想,没有真正起到通过企业破产建立优胜劣汰市场退出机制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12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司法实践看,当前企业破产有“四难”。

一是破产启动难。倒闭的企业主更愿“跑路”,而不懂得运用依法破产制度自我保护,实现起死回生或有序退出。

齐奇说,更重要的是有些地方党政领导观念落后,认为本地的企业破产是不光彩的事情,有损地方形象和政绩提升。不愿运用依法破产制度,是地方政府官员较普遍存在的心态。各地多见的资不抵债乃至“植物人”企业,真正进入市场化破产程序的很少。

一些企业的厂房、土地、设备、商标和营销网络等资源,因没有清算而长期闲置浪费,更有一些企业家因不知破产而选择跑路甚至跳楼,引发了群体性讨债、讨薪事件以及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经济社会稳定。

二是进入破产的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协调的事情较多,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尽管成立了临时性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组,负责本地区企业风险处置工作,但由于法定职责不明晰,政府协调的风险处置机制和企业破产的司法程序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协调事项不连贯不到位,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发挥。法院往往是“孤军奋战”。

三是审理难。现行金融、税收等涉企立法以及相应的行政执法体制,与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乃至冲突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将税收债权列为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一般应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给予实现。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电力企业往往在破产审理、重整期间,即提前采取强制性措施征收欠缴税款和电费,大大降低了破产财产的实际清偿率。

四是维稳难。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往往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等破产财产的处置、利益关系人群体性矛盾激化等问题。

齐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建立与企业破产司法程序协调和对接的常态性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

齐奇建议,加快修订企业破产法,依法明确和落实政府在企业破产中的相关职责。同时可先行试点,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协调化解破产企业风险的政府机构,承担企业破产过程中行政事务的管理职责。

“还可设置‘无产可破’企业处置的专项公共资金,合力解决此类企业退出市场问题。”齐奇说。

其次,加大对企业破产案件配套政策的扶持。一是督促税务、电力等部门对破产企业积欠的税费、电费,严格按企业破产法顺序清偿,不得提前强制征收。二是制订重整企业专门的税费减负政策和特殊的征管方式,帮助企业脱困重整重组。三是建立和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土地权属变性、工商登记变更、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简化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加大企业市场化破产理念的宣传力度。企业生生死死、有生有死是市场竞争的正常状态,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企业风险。如何维护好企业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进一步发挥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尤其是要让企业家们全面理解破产法对于改善企业风险预警、重整重组企业经营、合理调整债务关系、加速有效资产重新配置的重要作用,学会运用破产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