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再次调整? 婚姻法律的详情分析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经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的情况及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的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表达了对婚姻家庭审判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紧密结合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实践,及时关注事关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依法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幸福、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同时也为通过其他法律措施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在分则中增设了婚姻的无效和撤消,法定夫妻的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等。
甲男与乙女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当时甲男21岁,乙女20岁,同年10月二人在家乡依当地风俗举办婚礼。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甲男之父代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7月,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本律师接受了男方的委托,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就目前而言,双方的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是无效,那么当然谈不上离婚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