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越调李怀亮 平顶山检察院通报李怀亮案进展 将重新立案侦查
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死刑保证书案”作出判决,引起社会和媒体关注。5月8日下午,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媒体通报称,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此案与赵作海案有本质不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次庭审和判决中存在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检察机关: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通报称,2001年8月2日晚,叶县邓李乡湾李村郭某某被害,公安机关8月3日立案,李怀亮8月5日下午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8月6日供述其作案过程。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李怀亮的12次讯问中,李怀亮作有罪供述9次,其中第三次到第九次,连续作了七次有罪供述,并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等情况部分能相互印证;不能相互印证的地方,公安机关部分作了合理解释。
后期,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和有关方面协调的意见,就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作了多次补充侦查。其间,县、市、省三级法院先后对该案进行了8次审理,作出了4个判决、3个裁定,有关部门也对该案进行了评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次督办该案。各级司法机关对该案办理是严肃的、认真的和负责任的。
4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李怀亮有罪的证明标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检方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因此,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但是,检方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这与赵作海错案性质不同。
平顶山市中院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平顶山市中院在此次庭审和判决中存在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该案在庭审中,平顶山市中院已经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了4名侦查人员的证言,依法申请侦查员王秀群、袁国庆等6人以证人身份出庭做证,接受法庭调查并经被告人辨认。
被告人当庭确认,出庭证人均不存在对被告人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法庭审理过程中及宣判后,检察机关和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均未收到审判机关关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调查结论,该案判决中也未提及。对于平顶山市中院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平顶山市中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希望正确理解“疑罪从无”司法理念
“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决定时适用的司法原则,所谓“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审查后,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
具体到李怀亮案件,虽然李怀亮作过有罪供述,但经法院多次审理,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之间仍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因此对李怀亮作出了无罪判决。李怀亮案宣判后,有个别媒体和记者对法院的判决作出片面解释,对“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缺乏正确理解,不考虑被害人亲属的心理感受,甚至指责被害人亲属要求惩办真凶的正当诉求。
检方认为,这种宣传和炒作,不仅冲击着社会的理性和善良的底线,对社会舆论形成一定的误导,而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也是不公正的。“维护公平正义,不单指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包括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能以损害一方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将重新立案侦查,做好被害人救助工作
李怀亮被宣判无罪,意味着郭某某被害一案没有侦破,杀人凶手还未受到惩处,检察机关将督促、配合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尽最大努力侦破该案,使杀害郭某某的凶手依法受到严惩。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被害人亲属的安抚和经济救助工作,给予他们最大的人文关怀,帮助其稳定思想情绪,克服生活上的困难(被害人母亲晕倒住院后,该院承担了其住院的一切费用,送去了慰问金),并正确引导被害人亲属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对不听劝告、借机生事、企图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人员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