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芳不自赏》和“水军”之争其实有法可依
《孤芳不自赏》(以下简称“孤芳”)水军讨薪事件真相未明,但影视圈内的竞争乱象已昭然若揭。“水军”黑色产业链条应引起网络平台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法律的利刃应整肃“盲目疯抢大IP,砸下重金请明星,剧本创作不用心,制作粗糙辣眼睛,雇用水军刷好评”的影视圈,不仅做“清道夫”,更做“卫道士”。
近日,在演员天价片酬、主演轧戏、替身出演、抠像处理之后,热播连续剧《孤芳不自赏》再次深陷“水军讨薪”风波。杭州通明传媒公司公开表明《孤芳》买其水军刷好评,后续又不按约付款,即使《孤芳》官微极力否认称“别炒了,不想红”,这部片子还是又一次不留余地地“红”了一回。
《孤芳》自杀青后负面评价就不少,但抛开片子的质量不论,这次“水军讨薪”事件第一次将水军和疑似互联网雇主之间的纠葛大明大亮地搬上了台面,让观众大跌眼镜。《孤芳》剧组究竟是理亏还是遭人抹黑未有定论,但“水军”的角色却尤其值得关注。
对于影视圈和观众而言,“水军”并非新鲜事物。这股凭借大量刷舆论而为雇主造势的力量,捧红和抹黑能力都不容小觑。具备正常道德评价能力的人都可以判断出:这事儿做得不对。但是大部分人拿不准的是,这违法吗?
从法律上讲,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价无可非议,但对于水军违背自己本来的认知而肆意刷出雇主要求的言论的行为,法律的管控却并不容易。原因很简单:法律本身很难判断某个评价到底是否出于个人的实际观点还是“水军”的“工作需要”。再退一步说,即使认定言论来自于“水军”所为,在合理限度内的赞扬和批评观点并不能成为认定“违法”的依据——法律很少单纯因为公民“昧着良心”而施加惩罚,无论实际情况站在道德角度上有多应该受到谴责。
但“观点”事小,如果涉及“虚假信息”,那么发布者就“摊上大事了”。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尽管成立非法经营罪有数额的限制,成立寻衅滋事罪需要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后者包含着司法一定的裁量区间,但国家整肃网络水军行为的决心可见一斑。无论《孤芳》剧组聘请水军、扰乱互联网信息市场的行为是否属实,也许在法律面前,自己坐实“水军”之名的通明传媒才是最该担心的。
显然,面对互联网阵营里各大水军“玫瑰与板砖齐飞”的乱象,法律的态度是曾经的政治课本上再熟悉不过的话:“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朱巍老师所言:“网民口碑是互联网商业信用的基石,也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商家的市场占有率。”而抢占口碑的背后,催生的是水军雇主和水军公司双方的畸形需求,而舆论由此被引向“一边倒”的窘境,优劣黑白任意颠倒。《孤芳》水军讨薪事件真相未明,但影视圈内的竞争乱象已昭然若揭。
希望真相大白之日,这条黑色链条能够引起网络平台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更希望法律的利刃能整肃“盲目疯抢大IP,砸下重金请明星,剧本创作不用心,制作粗糙辣眼睛,雇用水军刷好评”的影视圈,不仅做“清道夫”,更做“卫道士”。
我国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中都对言论自由的禁区划出了明显的边界:侮辱、诽谤他人、侵犯公民名誉及法人商誉、谎报险情警情、扬言以危险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编造和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等,都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水军”也好,剧组也罢,都绝不能肆意触碰法律的红线。
假如《孤芳》剧组没有买水军,传媒公司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倘若《孤芳》剧组确系无辜,并愿意诉诸法律手段,则通明传媒在承担前述可能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很可能因为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侵犯商誉而面临民事赔偿责任。2015年9月,《每日经济新闻》因刊登虚假报道抹黑360公司及其产品,被判决赔偿对方150万元并致歉的事例,虽非源于水军,但足当前车之鉴。
假如《孤芳》剧组买了水军,双方都难辞其咎。
反过来,如果《孤芳》剧组雇佣水军确有其事,也同样面临着因扰乱互联网信息市场秩序,而成立非法经营的风险,而涉案的通明传媒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就要看之后所能查明的水军实际“水”出来的内容和涉案的金额了。类似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之类的问题,如果通明传媒在与《孤芳》“合作”之前已有先例,所有的此类“有偿水军”,原则上都将被考虑进定罪量刑的因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