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各级党组织的组织纪律性,强化各级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按照市委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咸办字〔2014〕102号)精神,经区委同意,现就严格落实党政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请示报告内容。有关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详实、客观的向区委进行报告。
1.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领导重要批示或指示精神情况。
2.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以及主要措施和带有倾向性的突出问题等。
3.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况,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国家安全有关事项等。
4.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包括参加各类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情况,个人外出请假报备、家庭办理红白喜事情况和按照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5.重要来宾、特殊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重要情况。
二、严格请示报告程序。各镇办、各部门报告事项和情况,必须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按职负责,一般不越级请示报告。凡本级党组织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领导,不能自作主张、各行其是。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凡事前能报告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上级党组织或领导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和事后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或报送信息,随时续报或事后补报。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权一致、及时准确的原则,以口头、电话和书面的形式进行,坚决杜绝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做而不报。
请示事项,不得一事多头请示,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不得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或领导的指示决定和答复。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要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事项报告表。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区级领导除向区委报告外,同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镇办、部门其他领导干部除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外,同时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党组织要牢记使命、忠实履职,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各级机关党员干部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员、第一责任是为党工作,坚持党性原则,严守政治、组织纪律,绝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或游离于组织之外。
区委将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一定比例抽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请示报告情况,并不定期对请示报告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对没有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一律按违纪对待,严肃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