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陈兴良 赵秉志 陈兴良教授:关于克拉玛依大火赔偿的代理词
赵秉志 陈兴良教授:关于克拉玛依大火赔偿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接受新疆克拉玛依"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委托,并受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和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担任"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代理人以后,我们于今年三月和六月两次来到克拉玛依市,广泛听取了被害者亲属的情况反映、意见与要求,察看了案件发生的现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同有关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座谈、研讨,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从而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和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我们的认识和意见。
正如起诉书所认定:"12·8"案件造成死亡323人,受伤132人,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的危害结果;这起惨祸,是由于被告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造成的。
"12·8"案件的危害之严重,性质之恶劣,令举国震惊、全民悲痛、世界瞩目,作为"12·8"案件被害方的代理人,我们深切地感到了被害方四百多个家庭所蒙受的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害与精神上的巨大而深沉的悲痛。
在这里,我们向"12·8"案件的受害死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向"12·8"案件的伤残者和被害者亲属表示深切的慰问。
对于"12·8"案件违法犯罪者的查处和被指控构成犯罪者的审判,中央、新疆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的有关领导机构与政法机关都给予了高底的重视,要求具体承担本案查处和审判的司法机关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查处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犯罪人。
作为"12·8"案件被害方的代理人,法定的责任和我们的良知,都要求我们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揭示本案的严重危害,准确而深入地分析本案发生的原因和被告人的罪责,合法合理地提出惩处犯罪人的要求,并进而提出切实防范此类犯罪案件再发生的建议。
下面,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被害方的委托与要求,发表我们对本案被害方的代理意见。
一、"12·8"案件的性质和危害 (一)"12·8"案件的性质 1994年12月7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到克拉玛依市检查"两基"工作。
12月8日18时,由克拉玛依市教委、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在克拉玛依市中心的友谊馆举办专场文艺汇报演出。全市7所中学、8所小学共15个规范班的学生及部分教师、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团成员和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有关领导共796人参加。
演出的组织、领导者在演出前未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安全要求。演出进行片刻,由于友谊馆的有关装置不合安全要求而致舞台正中偏后北侧上方倒数第二道光柱灯烤燃纱幕起火;又由于演出的组织者和友谊馆管理者处理不当,致使火势迅速蔓延,烧坏电线,灯光熄灭,各种易燃材料燃后产生大量有毒害气体;演出的组织者和友谊馆管理人员此时惊慌失措,不组织疏散,大多争相逃命,加之友谊馆四周十个大门仅有一个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卷帘铁门开启,且后来此门也自动落下关死,造成323人死亡(其中284人为克拉玛依市中小学6-15岁的优秀学生)、132名伤残、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的极为惨重的危害结果。
这就是震惊中外的"12·8"案件。 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来衡量,应当说,"12·8"案件是一件由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形式主义和许多环节有关人员的不履行或不正确职责、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是一起完全由人祸所造成的特大惨案,是一件性质恶劣、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根据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