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杀小天鹅案宣判 最高一人被判十六年

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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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近日锡林郭勒盟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希热图嘎查洪图淖尔毒杀小天鹅案件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的,而近日毒杀小天鹅案宣判结果终于出来了,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毒杀小天鹅案

近日锡林郭勒盟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希热图嘎查洪图淖尔毒杀小天鹅案件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的,而近日毒杀小天鹅案宣判结果终于出来了,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毒杀小天鹅案宣判结果吧!

2017年7月14日,正蓝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禹胜永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苏德毕力格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王秋立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图布新乌力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杨建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桂新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哈斯巴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草原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王秋立、图布新乌力吉在正蓝旗洪图淖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天鹅290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琵鹭1只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水禽60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草原为被告人禹胜永提供交通工具欲运输涉案天鹅,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被告人哈斯巴根、李桂新明知涉案天鹅死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被告人禹胜永、王秋立、李桂新、杨建新在乌拉盖管理区郊外采取投毒的禁用方法毒杀、捡拾赤麻鸭8只、云雀96只,小短趾百灵8只,百灵鸟145只,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被告人杨建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王秋立、图布新乌力吉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天鹅290只、白琵鹭1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事先预谋,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秋立、图布新乌力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图布新乌力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草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被告人禹胜永提供交通工具,到达投毒现场,欲运输天鹅死体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草原属犯罪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

(图/网易新闻)

被告人禹胜永、王秋立、杨建光、李桂新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毒死赤麻鸭8只、小短趾百灵8只,云雀96只、蒙古百灵145只,属情节严重,四被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胜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秋立、杨建光、李桂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建光、李桂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建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哈斯巴根、李桂新明知涉案的天鹅死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桂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禹胜永、王秋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建光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桂新构成非法狩猎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正蓝旗人民法院根据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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