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琴华东政法大学 2016年电大: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婚姻家庭继承法年真题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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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婚姻家庭继承法2001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分)1.普那鲁亚家庭[解答]普那鲁亚家庭是亚血缘群婚制的典型形式,"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姐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的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不再称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那鲁亚.--同样,一群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那鲁亚.所谓"普那鲁亚"

婚姻家庭继承法2001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分)1.普那鲁亚家庭[解答]普那鲁亚家庭是亚血缘群婚制的典型形式,“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姐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的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不再称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那鲁亚。

……同样,一群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那鲁亚。

所谓“普那鲁亚”,即“亲密的伙伴”之意,其实质特点是一群姐妹有着她们的共同丈夫,但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着他们的共同妻子,但姐妹除外。2.

别居[解答]别居又称分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在保留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在别居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否则视为重婚,而且在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互相扶养、互相继承遗产等仍然存在。3.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解答l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开始于古罗马时代,按照这种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上下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但己身是不算的。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是从自己往上数到双方同源的祖先,即共同的直系血亲,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与之计算亲等的对方,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世代相加就是亲等数。

4.禁婚亲[解答]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血亲,在我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解答参考资料]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5.联合财产制[解答l联合财产制是指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按照这种制度,夫妻保留各自财产所有权,将夫和妻的财产合并在一起,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收益。

6.婚生子女的推定[解答]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如果子女在父母结婚第182天以后出生,或者自父母解除婚姻之日起10个月以内出生,则被推定为婚生子女。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如无反证,则一律推定为婚生子女,通常丈夫也不会否认妻子所生子女的婚生性。7.立嗣[解答]立嗣俗称“过继”或“过房”,它是指无后的男子为了宗祧继承,将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的男性立为嗣子的一种特殊收养方式,这是我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的一种亲属间的收养,其目的是继承宗祧、绵延家族。

立嗣一旦成立,嗣子与嗣父母间发生拟制的亲子关系,嗣子取得继承嗣父家的宗桃和财产的权利,承担服从嗣父母教令等义务。

8.夫妻一体主义[解答]夫妻一体主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采取的制度,它是古代家庭本位立法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集中表现,但其实质是夫权主义,是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不平等在家庭立法中的体现。

9.代位继承[解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称为代位继承人。10.限定继承原则[解答]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一般应当以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中的“资产”的价值为限;对超出“资产”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的责任。

该原则一方面保护了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另—方面也是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评述]名词解释考查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和表述,分值不重。

此种题型要求回答准确、简洁和全面,篇幅不宜过长,应控制在100字一200字之间。如果定义本身的字数比较少,可以考虑加上该名词的基本特征、意义、构成要件等。本题考查的十个名词,都是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概念,有的常见,如别居、禁婚亲、代位继承、限定继承原则等,而另一些则较为少见,如普那鲁亚家庭、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联合财产制、立嗣等。

但如果考生认真复习,作好充分的准备,它们也是不难回答的。[解答参考资料]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从婚姻立法的发展阐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解答]从婚姻立法的发展来看,婚姻家庭关系从属于私有财产关系,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从属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民法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具有统管性,但就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来看,只能部分适用。

因此婚姻家庭法既遵循民法通则的一部分共性原则,同时又确立了自己的基本原则。

(二)民法通则中的某些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如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定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共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对婚姻家庭法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作用。

(三)民法通则有部分直接针对婚姻而作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