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岿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拟修订 依申请公开不再“三需要”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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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限为7月6日.此次修订将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细化不公开信息的规定,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取消了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细化不公开信息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限为7月6日。此次修订将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细化不公开信息的规定,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取消了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细化不公开信息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五条、第十三条)。同时参考国外立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将现行条例第八条关于“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定,细化为三类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第十七条)。

明确公开义务主体 合理设定公开职责分工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条例第十七条“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职责分工:规定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事项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所属部门负责承办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决定向社会公开;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 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整合,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时通过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途径,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规定了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 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

此次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就是,取消了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形式,规定对于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同时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问题,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重复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时间起算、答复形式等要求。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加强监督保障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是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工作水平;改革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向所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原标题:原标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拟修订 依申请公开不再“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