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波社科院 社科院高波:徐才厚案是依法反腐的生动案例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 卢俊宇 底东娜 曹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决定》全文播发后,新华网《新华访谈》栏目第一时间就《决定》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内容专访了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
高波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冲锋号”。在《决定》的重大利好和政策驱动下,依法反腐和依规治党将迎来历史性跨越。以下为采访内容:
强化“不能腐”的党纪国法防线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反腐制胜之道。中国的法律和中共的纪律,形成了反腐惩贪的“制度双笼”。而且,党纪严于国法,后者是普适性底线要求,前者是标准更高的行为规范。十八大后,反腐败进入治标关键期,党纪党规进入“创制加速期”,监管篱笆越扎越密,规范要求越来越细,执行效果越来越实,诸多“法外之地”被重新清理,“既管本人又管家人,既管才德又管财产”的“治官”新规陆续出台,作风建设和高压反腐日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同时,党纪党规的新走向对法律规范形成新牵引。如在高压反腐的社会气场中,新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已经充分体现出要对腐败犯罪和行贿人加大惩处力度。
四中全会及其《决定》的法治体系建设“任务包”,依法反腐和依规治党将形成全新合力,有望早日改变某些党纪国法“牛栏关猫”的旧常态。特别是《决定》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可以预见,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将更加注重“无缝衔接”,为前移反腐防线提供更多法治助力。
强化“不敢腐”的执纪执法高压
中国已将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升为国家战略,纪检机关铁面执纪和和司法机关从严执法,是体系建构的动力“双核”与实践基础,也是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和基本保障。就国内而言,我们看到执纪执法机关以零容忍立场“砍病树、拔烂树”,以“清淤排毒”之举剿除“陈腐旧病”,两年间有近19万违纪违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启了“开门反腐”新模式,成为永不关门的电子举报箱,对不廉不勤不诚不信者形成巨大震慑。四中全会《决定》公布当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这是依法反腐的生动案例,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反腐没有例外,进一步强化了“不敢腐”的法治高压。
从国际上看,中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反腐合作进入快车道。中央纪委牵头形成多部委参与的“海外追逃追赃网”,公安部部署代号为“猎狐2014”的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最高检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均获得良好效果,得到境外执法机关大力配合。此外,中加签署分享没收财产协定,中美共享金融信息,中澳合作追查没收外逃贪官非法资产,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应运而生……这些“组合拳”不但有助于打消贪官外逃“花钱买安全”的幻想,也是中国依法反腐赢得世界“点赞”的表现。有理由相信,随着四中全会《决定》各项部署的不断“落地”,中国在境内外“主客场”依法反腐亦将成为一种新常态。
强化“不想腐”的全民法治信仰
中国法治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重构法治信仰的社会行动,必须“官民协同”、上下联动。从公职人员来说,主要是以法治信仰打破权力崇拜,清剿特权思想,切实依法履职、合规用权。比如,四中全会及其《决定》要求把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等,正是对领导干部进行对象化、行为化法治教育,对于重构决策文化、责任文化影响深远。再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等,对于再造行政文化和重塑行政法治意义重大。
就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主要是以法治权威保障人民权益,倡导依法办事,弘扬法治精神。比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特别是在实践中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给权利救济和民意表达带来深刻的变革。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引导人们“弃访转法”,重拾司法公信。总之,只有让全社会所有人都知法守法信法,才可能营造“官员不想腐,公众不羡腐”的新风正气,让廉政法治如阳光空气般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