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锯断丈夫腿:因生育后变胖频遭家暴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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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女子遭家暴锯断丈夫腿:上周,开展了"以"法律温暖,家庭幸福"为主题的妇女维权周活动.记者从省妇联了解到,去年,全省妇联受理的群众信访案件中,

女子遭家暴锯断丈夫腿:上周,开展了“以“法律温暖,家庭幸福”为主题的妇女维权周活动。记者从省妇联了解到,去年,全省妇联受理的群众信访案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占64.8%,其中,家庭暴力占婚姻家庭权益类的33.6%,成妇女维权最大热点。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类占9.4%,成第二大维权热点。此外,“农嫁女”问题,无证“婚姻”中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等纠纷,也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

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仍有不少妇女维权意识薄弱,不知道该如何维权;一些妇女在维权过程中,方式不对,没能维权反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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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该如何维权?维权中该注意哪些问题?来看看专家的支招。

维权动态婚姻家庭权益类维权超六成

2013年,全省妇联受理的群众信访案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占64.8%,其中,家庭暴力类占婚姻家庭权益类的33.6%,是当前妇女维权最集中的地方。由于法律操作性不强,妇女遭遇家暴后,很难维权,一些妇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暴制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现象:

遭遇家庭暴力维权并不容易

2000年,万凤枝(化名)嫁给了比她小3岁的乔远方(化名)。婚后两人争吵不断。万凤枝生过孩子后,身体变胖,遭到乔远方的嫌弃,经常因为琐事对万凤枝进行打骂。万凤枝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直忍耐着丈夫的家暴。2013年6月24日,万凤枝忍无可忍,用电锯将乔远方的左腿锯断,并致乔远方身体多处受伤。后来,万凤枝投案自首。

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不包括调查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其实,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目前,妇女遭遇家暴,维权之路仍十分艰难。

省妇联2013年信访情况分析指出,家庭暴力的存在,往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从受暴者角度分析,多数受伤害妇女一味忍让助长了暴力行为;从社会角度分析,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不构成伤害罪,无法处罚施暴者。近年来,婚外情成为家暴又一原因,男方期望通过暴力,使女方失去对婚姻的信心,以达到离婚目的。

上蔡县法院曾对2010年至2012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妇女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有600余件,但被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不超过10件。上蔡县法院法官姜琼说,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维权时,举证难是共性问题。医院的伤情报告或接警记录是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但受害方往往提供不了。

警醒:

女性暴力犯罪多由家暴引起

一些妇女长期遭遇家庭暴力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暴制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很多家庭也因此支离破碎,令人唏嘘。

河南省女子监狱,是河南省唯一一所关押女犯的监狱,该狱对女子犯罪情况的统计显示,在该狱服刑的暴力型罪犯中,有42%是因为不堪忍受丈夫长期的家庭暴力或性虐待,最终铤而走险,奋起反抗,由受害人成为加害他人的犯罪人,被判重刑。这部分女犯大多是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来源,眼界与思维都十分狭隘,依附丈夫生存的她们不懂将法律作为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如罪犯卢某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卢某的丈夫脾气暴戾,酗酒成性,卢某常无端遭受指责、谩骂、欺凌和殴打。由于文化程度低,缺乏法律知识,卢某采取了以暴抗暴的极端做法,将丈夫杀害,被判处无期徒刑。

支招:

要主动求助并注意收集证据

妇女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州福斯特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彭熠说,妇女要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遭遇家暴,一定要及时与丈夫沟通,并向社区、村委会及相关妇女维权机构求助。要让丈夫明白,自己不会容忍家暴,不能委曲求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

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广晓说,妇女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时,一定要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警察的出警记录等,为以后维权做好准备。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维权还比较困难。”朱广晓说,虽然《婚姻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家暴,但这些规定大多很原则,可操作性差,对施暴者的震慑力不够。一些家庭暴力虽然性质很恶劣,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司法无法干预。朱广晓建议法律中应增加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暴人保护和救助的具体规定。

朱广晓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希望能够有更加具体的规定,保护妇女的权益,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

维权动态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妇女维权的第二大热点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类,去年省妇联受理的此类投诉占9.4%。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侵害女职工的权益。另外,女性在求职时,也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

[摘要]女子婚后因生子变胖,遭丈夫嫌弃打骂,一直忍耐,直到一天忍无可忍,用电锯将丈夫左腿锯断,而后投案自首。河南省女子监狱数据显示:暴力型罪犯中42%因遭受家暴引起。

现象:

女性劳动权益常常被侵犯

郑州市居民叶女士2013年3月份应聘到郑州一家教育咨询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叶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叶女士每月工资核定为28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同年6月份,公司得知叶女士怀孕后,将叶女士辞退。后来,叶女士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和打官司维权,最终,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叶女士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0元,共计8400元。

大学毕业不久的小张工作后发现,自己所在公司几乎没有女员工。后来小张才知道,公司怕女员工将来结婚怀孕,影响工作连续性,增加人力成本,所以几乎不招女员工。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中,设立很多条款来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益。但现实中,部分企业漠视法律规定,甚至为逃避女职工“四期”中应承担的责任,找理由辞退女职工。小型私人公司、餐馆门店等成为侵犯女性劳动权益的重灾区。

支招:

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朱广晓说,《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应当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待遇。

“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朱广晓说,此类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前置程序,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也要注意方法,收集工资单、工作证等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关键。

省妇联的一名工作人员说,女性劳动者如果遭遇侵权,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进行求助,各级妇联组织将尽力帮助她们维权。

虽然有法律的保护,但一些女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侵权,往往忽视了维权。

“在很多小型私人公司,各方面都不正规,你生孩子,公司不可能白白养着你,这些大家心里都明白,很多人怀孕后会主动辞职。”大学毕业3年的小刘说,只有正规的机关单位或大公司才会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女员工的利益。

朱广晓说,随着法律的健全,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越来越隐蔽,维权时很难找到证据。朱广晓建议修改相关法规,让企业证明自己不存在性别歧视,并加大惩罚力度。同时,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监察检查力度,确保女工“四期”安全。

维权动态农村出嫁女权益得不到保障

省妇联受理的信访案件中,农村出嫁女问题成为维权难点。我省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农村出嫁女的土地等权益,农村出嫁女在维权时,往往求助无门。

现象:

农村出嫁女维权十分艰难

在巩义市郊区居住的李女士,结婚多年都没敢领结婚证,因为领证后,李女士就不能享受村里的各项待遇。不领证,李女士的孩子上不了户口,无法上学。

我省很多地方的基层自治组织,通过集体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剥夺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据省妇联对信访情况的分析,维护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是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农村出嫁女一般分为三类:一是一些嫁入城市的农村妇女,户口仍在农村,她们的承包地及村民待遇难以得到落实;二是农村离异丧偶妇女土地无保证;三是男到女家落户土地被村委收回。

省妇联在分析中也指出,为农村出嫁女维权,仅靠妇联一家之力往往不行,需要当地乡镇政府、综治办以及司法所共同为妇女争权益。但由于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是“少数服从多数”,村民自治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族势力,使受侵害妇女的土地很难讨要回来。

建议:

清理违法民约明确农村出嫁女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农村出嫁女问题涉及面很广,是受传统思想影响下的产物,各个地方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矛盾。”朱广晓说,要解决农村出嫁女的问题,政府必须得牵头,多部门配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针对性强的解决方案。

朱广晓建议,上级行政部门要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遏制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使基层自治组织正确行使自治权。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村规民约,要积极协调,进行清理或整改。在对农村集体土地或经济利益分配时,必须尊重和保障男女平等的原则。

维权动态不领结婚证遇纠纷遭遇维权难

在农村,许多女性无视结婚登记,发生纠纷时,在财产分割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纠缠不清,成为妇女维权的难点问题。

提醒:

不领证只能按照同居关系维权

省妇联提供的材料显示,农村一些女性有的在十七八岁就结婚生子,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后再去补证;有的甚至认为按风俗举办过婚礼就是合法夫妻,一直不领取结婚证;也有一些人因为想要孩子,逃避政策,不进行结婚登记。在城市,一些再婚家庭因担心婚姻再度不幸,抱着试婚的态度在一起同居生活,也不进行结婚登记。

“1994年新婚姻法实施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不领结婚证遭遇纠纷到法院起诉时,法院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朱广晓建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赶紧补办,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遇到纠纷时,该如何维权呢?朱广晓说,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双方都必须承担抚养义务。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混在一起的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