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越狱案李洪斌 内蒙古10 17越狱案3名主犯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被执行死刑
今天上午,因犯暴动越狱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等多项罪行,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呼和浩特第二监狱3名服刑罪犯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在呼和浩特伏法。
一大早,多家媒体记者和3名罪犯的多位家属聚集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午8时30分,法庭当庭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随后将3人押赴刑场。10时30分,整个注射执行死刑过程结束。
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的服刑罪犯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等人,公然采取捆绑、杀害、伤害等暴力手段实施越狱,制造了震惊全国的"10.17"越狱案。
今年7月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暴动越狱罪判处乔海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暴动越狱罪判处董佳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暴动越狱罪判处李洪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乔海强、董佳继均未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洪斌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核准罪犯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