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自治区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