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为情所困烧炭自杀却熏死隔壁邻居
前两天,在青岛镇江路一小区发生一起不幸的事,在地下室两间出租房内,分别发现了两具男子的尸体,到底发生了什么?熏死邻居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死者公方龙,今年24岁,从平邑来青岛打工三个多月的时间,工作刚刚转正,而就在18号,公方龙突然失去了联系。公方龙的父亲有些担心,赶紧让他的女朋友到公方龙的住处查看情况,可没想到却得到了一个天大的噩耗:公方龙去世了。
公方龙的家人介绍,一开始以为孩子是得病或者感情原因想不开,后来感觉不是,他跟他对象处的很好。
公方龙的死亡时间是17号夜里,而就在他的尸体被发现的同时,就在他的隔壁,又发现了另一具男子的尸体,死亡时间同样是17号夜里。
公方龙的家人当时在死者屋里发现了遗书,和烧炭用的工具。遗书内容基本是就是,不想这么活着,大概就是为了感情的事。两人租住的是小区的地下室,一个月400块钱,向户外基本不通风。男子烧炭自杀,竟让住在隔壁的公方龙也丢了性命。儿子的死让家人悲痛欲绝,而隔壁自杀男子的家人也已来到青岛,跟公方龙的家人有过接触。从公安部门了解到,两人的死亡初步判定为一氧化碳中毒,但还要等法医做进一步鉴定。
死者公方龙的家人终于联系上了烧炭自杀男子的家属。“你的孩子也死了,我的孩子也死了,我深表同情,对你家孩子的遭遇很难过”,自杀男子的家属这样在电话里告诉公方龙的家人。联系到对方家属,让公方龙一家看到了一丝希望,可说到想要见面谈一谈的时候,对方家属却告知,近期是不可能了。
烧炭自杀男子姓徐,来自江西。自杀男子徐某的家属表示,现在正在准备给孩子办理后事,实在没有心情想其它问题,但他觉得,孩子所住地下室的房东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认为,房东可能并不具备租房的手续,而且用模板隔开出租显然是不妥当的。律师王建华表示,房东出租的房屋应当是适合居住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具体还有待进一步认定。
说来奇怪,出事后,地下室的房东从未露过一面,房东是谁,小区里面的居民也都全然不知。而记者通过网络查询,找到了这个小区出租地下室的广告,试着拨打了上面的联系电话,对方已经停机。
记者来到镇江路街道办事处,希望能够在这里查询到房东的信息,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出租的两栋楼独立于小区,信息混乱,他们并不掌握房东的信息。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标准状况下一氧化碳(carbon monoxide, CO)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相对分子质量为28.01,密度1.250g/l,冰点为-207℃,沸点-190℃。在水中的溶解度甚低,不易溶于水。空气混合爆炸极限为12.5%~74%。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产生碳氧血红蛋白,进而使血红蛋白不能与氧气结合,从而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因此一氧化碳具有毒性。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无味的气体,故易于忽略而致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