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柱画家 请大家看看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 杀了制造6 30案的畜

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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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但是,不要忘了,传媒并无审判权.张金柱是否当杀,只能是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来裁决.      张金柱犯交通肇事罪,这是肯定的.按照刑法,此罪即

但是,不要忘了,传媒并无审判权。张金柱是否当杀,只能是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来裁决。      张金柱犯交通肇事罪,这是肯定的。按照刑法,此罪即使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后果,也只是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内处罚。

但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消极逃逸,即肇事后肇事者不及时救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而张金柱的情况显然不是这样:肇事(致一人死亡)后,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驾车逃跑,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不可谓不恶劣,结果不可谓不严重,这种积极的逃逸行为,本身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而依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判张金柱死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作出的。虽有些偏重,但也情有可原:依据张金柱犯罪情节之恶劣、社会影响之严重、拒不认罪之态度,难道不应该从重惩处吗?      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教授认为,交通肇事有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1)为杀人灭口,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2)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死亡的。

张金柱案就是一个典型。      张金柱被判死刑后,许多人惊呼张金柱罪不该死,是舆论引发的民愤影响了审判独立,甚至有人专门出书为他鸣冤。

虽然直到现在,法学界对张金柱是否应该判死刑还有争论,但对一个案件如何量刑甚至如何定罪有不同看法,都是正常的,这也说明法治环境的宽松、法学界的活跃。

而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对生效判决提出质疑,则不是一个法律至上国家的表现。      诚然,某些传媒的某些言词确属失当,应以此为鉴,但说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并借此否定舆论的监督,是严重的认识错误。

截至目前,影响中国司法公正的致命性因素,不是舆论监督,而是各种权力的不当干预。而舆论监督表面上是监督司法,其实是监督各种权力防止其不当干预司法。

     张金柱是罪有应得。而终于讨回了公道的被害人苏东海一家也并不轻松:在此后的漫长岁月里,他们都将不得不承受失子的伤痛,他本人更是不得不承受浑身伤疤的疼痛,不得不承受从高级宾馆的高级厨师到看车人的转变(事故使他连勺子也拿不动了),不得不承受巨额的债务,即使在炎热的夏季,他也只能长衣长裤长发,为的是遮盖身上和头上的伤疤。

(作者:马守敏   徐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