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剑被执行死刑(组图)
首席记者陈勇记者柯美学朱凯史强通讯员徐丹丹李婷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武汉建行“12·1”爆炸案主犯王海剑昨天被依法执行死刑。对2011年“12.1”银行爆炸案,本报一直予以高度关注,并对案件的每个进展进行了充分报道。2011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摩托车窜至武昌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8万元。案发后,本报记者和警方一起,不分昼夜在街头拉网搜索。王海剑落网后,记者冒着危险,在警方清理疑似爆炸物的现场调查走访王海剑落网的每个细节。
昨天,王海剑被执行死刑后,遗体被运至汉口殡仪馆火化。截至当天下午,王的家属还没有前往殡仪馆领取骨灰。
据了解,如果家属在规定期限内不来领取骨灰,将依照殡葬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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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事件回放
昨天中午12点49分,“平安武汉”微博发布王海剑被依法执行死刑的消息。
放置爆炸物
2011年12月1日凌晨3点左右
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摩托车来到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
爆炸2011年12月1日下午5点30分
爆炸
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
抓获归案2011年12月16日
武汉警方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内将王海剑抓获归案。
抓获归案
一审开庭
2012年4月27日
在持续5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王海剑是主犯还是被胁迫、是误按爆炸按钮还是故意犯罪、是否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两名被告的罪名量刑等几个方面展开辩论。
一审开庭一审宣判
2012年5月14日
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审宣判三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
2012年6月13日
王海剑的父亲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但被当庭驳回。
二审开庭
维持死刑刑事裁定2012年6月25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上述人王海剑死刑的刑事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