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广茂破产2017 2017企业破产对员工的赔偿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对企业破产对员工的赔偿标准有一定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具体安置费用的发放依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标准:
一:随企业资产安置:无论是通过整机制接收或者部分购置途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均可以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按规定抵冲购置费用;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安置费经公证后,可在破产清偿办法结束前预先发给职工本人;
三:介绍就业:由用人单位通过对职工转业培训,并通过洽谈,积极推荐就业。重新就业后,吸纳单位与职工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安置费应划归接受单位。签订三至五年合同的,接收单位取得一次性安置费的50%,另外50%归职工个人。
四:提前退休:职工在破产审理终结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是五年,连续工龄(含养老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破产企业原征地农民工符合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含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从破产财产清偿中提取一定费用为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统筹满15年,解决提前退休的困难,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计算。
五:进“中心”的老职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可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发放水平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发放办法由各行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