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谁来监督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按照辞书的解释,惩戒就是通过惩罚来进行警戒。之于中小学生,当然是违反了校纪校规、《中小学生守则》的行为才能进行惩戒的。作为全国首次提出“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惩戒,不在于是“第一个勇于吃螃蟹”,而在于这个《办法》的操作性、可行性,以及带来的法律风险。
上述规定虽然提到,“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但一个学校一个惩戒规定,有严有松,不统一,操作性、可行性就不会好。其实,对于中小学生的管理,教育部早就有一些制度性规定,如《中小学生守则》。在对学生的管理上,也有《教育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青岛出台的《办法》,至少在字面上理解,是扩大了学校在管理学生上的权利。而这,会不会导致一些学校乱制定自己的惩戒规定,老师滥使用自己的惩戒权。
学校惩戒权的扩大或加强,会不会以放松思想教育的方法来管理学生而偏向于采取惩戒这是值得关注的。
近些年来,学生的管理难度加大,学校和老师在学生管理上似乎没有跟上学生的变化,或者说还没有找到好的、适应当下孩子成长阶段的管理手段和办法——其实很多家长也是如此。而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采用惩戒方式管理“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或许不是最好的办法。在家庭教育中,已经有很多父母或监护人都不再采取惩戒的方法教育孩子了。
再说了,对学生的惩戒就主体而言针对的是学生,但就法律上来讲,作为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他们/她们的背后还有监护人。学校在制度惩戒规定,或是对学生进行惩戒时,也是得走相关程序才有效的。
青岛的上述《办法》看起来在用词上有了“突破”,但可以预言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会少,难免不会成为“纸老虎”。更让公众担忧的是,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谁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