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新增政策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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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法律维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又拟出许多系列措施,如房屋过户须老年人同意.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拒绝赡养等,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拟

[法律维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又拟出许多系列措施,如房屋过户须老年人同意、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拒绝赡养等,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拟新措施,将从家庭、住房、社会、优待等方面完善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

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拟新策:房屋过户须老年人同意

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不得强行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常回家看看”……我省出台系列措施保护老年人权益,在7月29日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家庭保障

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拒绝赡养

截至2013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557.8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4.83%,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约15.04万张,占老年人口的26.6%。。老年人口基数大,老年人群高龄化、“空巢化”特征明显。

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新措施提出,根据办法,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新措施提出,赡养人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因老年人的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生活照料

老年夫妇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新措施提出,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赡养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强行将他们分开赡养。

同时,“常回家看看”也写入办法。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住房保障

房屋“过户”应征得老年人同意

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新措施提出,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义务。老年人在居住条件方面,有优先于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需要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的,有关部门在办理过户等其他手续时,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居住权和相应的所有权。

优待服务

七十周岁以上发放生活保健补贴

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新措施提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客运站(点)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务员和乘客应给予老年人照顾。

文化馆(站)、科技馆、旅游景点、公园、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减免相关费用。老年人参观文化旅游景点、游览公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凭有关证件享受免费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上门服务

有关部门应给行动不便老人上门服务

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新措施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扶手和一定数量的座椅,方便老年人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代办金融机构,应当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有关代办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保障

低收入老人政府给予医疗保险补贴

陕西保护老年人权益新措施提出,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或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部分或者全额代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去世,应当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无赡养人和抚养人;赡养人和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属于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