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王明涵 新乡县小冀镇王明涵被害案昨一审宣判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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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李秀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2元.12月30日,备受市民关

被告人李秀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2元。

12月30日,备受市民关注的4岁男童王明涵被害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李秀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秀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2元。

据了解,该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12月30日上午9时再次开庭。被害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所在的村委会干部,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旁听了本案庭审。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秀玲与被害人王明涵同是新乡县小冀镇郝村前后院邻居。王明涵生前经常去被告人李秀玲家找其孙子玩耍,李秀玲认为自己的孙子不如王明涵健康、聪明而产生嫉妒心理。今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秀玲产生了杀害王明涵的想法。

7月8日18时许,王明涵在自己家胡同口玩耍时,被告人李秀玲将王明涵诱骗至其家中主卧室,并将王明涵所穿鞋子及玩耍的木棍放到胡同口,制造了王明涵被他人拐走的假象。随后被告人李秀玲将王明涵杀害,并用床单将王明涵尸体包裹并隐藏于其清理过的窨井内,又用衣服、土、水泥块等物进行了掩埋。

2015年7月25日22时许,王明涵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不排除王明涵系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秀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田某某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秀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庭审时辩称其没有诱骗被害人到家,系被害人自己去她家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秀玲的行为构成投案自首,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审判机关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要求,法庭依法不予认定,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秀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秀玲系坦白,不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秀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秀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2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秀玲当庭明确表示对判决无意见,明确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