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最新讲座 陈兴良教授最新讲座丨侵财犯罪与司法适用
这里物理占有比较容易理解,是指占有人对财物具有物理上的实际支配。例如,把财物锁在保险柜中,这是典型的物理占有。大部分占有都是物理占有,由于占有人对财物采取了实力支配,因此占有关系的认定较为简单。而精神占有,也可以说是非物理占有,也就是说,从物理上来说,并没有实力支配,因此不存在占有的物理特征。
但从精神层面来看,仍然属于占有,这是一种基于社会观念的占有。例如,农村散养的鸡鸭牛羊,自由自在地在山间林地觅食,并没有人在看管,从客观上看不存在实力支配,这一点与关在鸡鸭笼子里或者圈养在牛栏羊圈里的状态是完全不同的,没有物理上的占有。
但我们谁也不会将这些无人看管的鸡鸭牛羊视为无主物,即无人占有的财物,而是当然地认为这是有主物,主人对这些鸡鸭牛羊具有基于社会观念上的占有。
除非天外来人,根本不了解人间秩序,才会视为无主物。在精神占有的情况下,对于占有状态的判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例如,在浙江沿海某地,曾经发生过一起占有沉船物资的案件。
有艘运载了数百吨钢材的货轮在经过浙江沿海某地海面的时候遇到暴风,发生了海难事故,货轮沉入海底。因为这些钢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给货主进行了理赔,由此这些沉入海底的钢材的使用权转给了保险公司。
但因为打捞有一定难度,钢材一直沉在海底。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盯上了这批钢材,通过买通海事部门的人员,获取了沉船的具体方位。被告人就集资数十万元租来大型打捞船只,并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打捞,由此获利上百万。
对于这个案件,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但辩护人认为属于侵占行为。这里的区分主要在于如何看待沉入海底的财物的占有状态。只有在保险公司对这些钢材存在占有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盗窃罪,即存在占有转移。
如果这些财物处于一种无人占有的状态,则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对占有的破坏,因而不能构成盗窃罪,而可能构成侵占罪。显然,对于这些海底的钢材,其所有人并不存在物理占有。那么,是否存在精神占有呢?这就要对当地人进行了解。
如果根据当地一般人的观念,沉入海底的财物仍然属于物主占有,则具有精神占有,可以构成盗窃罪。如果根据一般人的观念,沉入海底的财物不属于物主占有,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当然,当地一般人观念也可能认为,在一年之内,沉入海底的财物仍然属于物主占有,但一年之后,就不再属于物主占有,则在一年之内打捞属于盗窃,在一年之后打捞属于侵占。
由此可见,是否存在精神占有,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并且对于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重要意义。
前述案件,法院对被告人是以盗窃罪论处的,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观点。但法院判决并没有对财物的占有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而是以沉入海底的财物并非无主物,它属于保险公司所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保险公司对财物的所有权,因此构成盗窃罪。
我认为,这个裁判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这里涉及所有与占有的区分,使用者不一定占有,占有者不一定所有。在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时候,不是根据所有而是根据占有进行区分的。
因为无论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都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但在他人占有的情况下,发生占有转移,才能构成盗窃罪。如果他人虽然对财物具有使用权但并未实际占有,则不能构成盗窃罪而只能构成侵占罪。由此可见,正确认定是否存在精神占有,对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