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维持原判 吴学占数罪并罚获刑25年

2018-01-27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6月29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吴学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

6月29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

以被告人吴学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

对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幺传行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吴学占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王某某的物质损失;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吴学占等10被告人、于欢等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