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伟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婚姻登记案
十年前,家住安宁市的张女士与自称是广东省枫湾镇人的江某认识了,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成连理。于是,一同来到安宁市县街乡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申领结婚证时,作为男方的江某没有按规定提供身份证、户口册,仅在申请表上写上了“户口代办”,婚姻登记机关之后给两人发了结婚证。
婚后,两人生活还算幸福,双方在昆明购买了一套房子,江某在外地做生意,张女士则在昆明工作。张女士自述:“一年后,他说在瑞丽做生意,急需要钱,叫我把房子卖了给做生意。他过一阵子就过来接我。然而,房子卖后她把钱寄给了丈夫,丈夫的电话却打不通了。”
丈夫突然就没有了音讯,张女士急了。她按当初江某给他的地址向广东省枫湾镇派出所查询此人,“当地派出所说根本没有这个人”。张女士没有办法,只好等待。这一等就是十年。当初和她结婚登记的那个人既没有回家更没有给他打过一个电话。
现张女士想为自己的目前有名无份的婚姻有个了断,重新考虑自己的生活归宿后,但现实是必须先和江某某离婚后才能结婚,否则就是重婚。
受张女士委托后,师伟律师代理了其离婚纠纷,然而安宁法院考虑了4个月后,无法立案,原因是男方的姓名是虚假的,无法公告送达,也无法宣告失踪。师伟律师与民政局沟通要求民政局撤消此婚姻登记,然而民政局说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赋予他们撤消权。
师伟律师只能考虑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时效是3个月,现在张女士的婚姻已存续了10年多了。经师伟律师巧妙的周旋后,民政局基层工作人员开了条子给师伟律师(领导层则说破嘴、跑断腿不写任何的书面材料),并在此条子盖了章。师伟律师当天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消错误的婚姻登记。
2011年8月16日,终于拿到了判决书,( 2011)安行初字第2号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撤消张女士与自述是江某某的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