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力财务 两会热点|张红力:完善金融租赁行业制度 服务供给侧改革
2017年全国两会已正式在北京拉开帷幕,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的新风口,引来热议。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提出完善金融租赁行业制度,服务供给侧改革。
张红力称金融租赁具备融资融物相结合的特性,具有能够直接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独特作用,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要求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杆杠、降成本、补短板”相契合。因此,发挥金融租赁在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空间很大。
但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金融租赁业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直面和破解。
一是法律监管尚不健全;二是监管政策缺乏统一标准;三是有关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法律方面,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现有的法律体系缺乏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对租赁物权属保护不足,当出现承租人违约时,租赁物不能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同时在租赁物取回方面,缺乏租赁物取回条件、取回程序、取回方法等配套规定。
建议: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加快融资租赁立法进程,完善金融租赁的物权保护制度,明确出租人取回和处置租赁物的方式和法律程序,从而夯实行业发展基础,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
建立统一、权威的金融租赁资产公示登记平台,并积极协调争取该平台取得法律授权地位,从而保障租赁资产交易安全,达到预防权利冲突的公示效用,同时引导行业规范操作、合法合规经营,为开展租赁资产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监管方面,一方面,不同性质的租赁企业监管体制有别。虽然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类型略有差异,但业务没有本质不同,目前针对两类企业并行两种不同的审批和监管体制,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以及社会大众对金融租赁行业的错误认识。
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和银行类金融机构监管政策有别。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以银行借款为主,但商业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贷款风险权重的指标为100%,而商业银行之间则为25%,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
建议: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使用多种直接融资工具支持实体经济。
一方面,发挥债权融资的比较优势,改善金融租赁行业整体在融资渠道和成本方面面临的困境,有效降低金融租赁行业融资成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另一方面,除金融债券之外,尝试放开其他品种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行限制,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行诸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中、短期融资品种,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
建议适度放松监管约束,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为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建议监管政策实施有别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释放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活力。调整商业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发挥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作用。
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出台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发行次级债、保险资金投资金融租赁资产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指导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运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补充资本。
在有关配套政策上,国务院69号文《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为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开辟空间,但相应的税收、法律、外汇、监管等长期有效的配套措施还需要尽快推出;对于某些业务领域,法律关于承租人特殊资质也适用于出租人的要求,大大挫伤了租赁公司进行相关业务的积极性,限制了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特定行业、新兴产业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另外,国家大力提倡发展PPP项目,但是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在项目中不能参与前期的股权投资,大大限制了金融租赁在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建议:进一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准入相关政策和资质要求。允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参股、控股其他在某一领域突出的优质融资租赁公司,或采用投租联动等方式,投资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与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共同成长;明确有关行业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承租人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不对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作额外资质要求;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以资产注入的形式,参与PPP项目的设立实施等。
张红力曾在2016年两会上提交《关于完善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租赁行业的提案》,建议为增强我国金融租赁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税收政策。
张红力建议财政部调整税法中租赁物折旧政策的执行方式,允许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等特定租赁物实现税务加速折旧。
他还建议财政部制定相应政策,允许同一租赁公司(集团)内的租赁主体盈亏互抵、合并纳税;简化租赁项目公司税务征管要求,允许项目公司与母公司以一个纳税主体身份办理税务工作,集中纳税申报,集中开票管理,降低租赁企业整体税负,提高运营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