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员工被离岗 单位通知员工离岗休息违法了吗
2012年9月1日,原告陈某入职被告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任技术研发部检验员,成为一名合同制非在编职工。双方签订了4期劳动合同,每期均为一年,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
2015年,陈某报考被告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面试,但在体检过程中检查出HIV抗体呈阳性。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让陈某离岗休息。原告离岗休息期间,被告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加班工资除外)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4月,陈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并立即恢复其原岗位工作。仲裁委员会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期间,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陈某向单位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遭拒,被告知将终止双方劳动合同。
2017年2月,白云区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在一审期间已到期终止,单位已足额发放陈某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报酬等理由,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同时告知陈某就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可另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