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8小时连犯4罪被判死刑 杀人放火无恶不作

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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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这是一件非常残忍的事件,一名男子在八小时的事件内犯下了杀人.放火.抢劫和故意伤害等四项罪,造成了多人死亡受伤,虽然该男子被判决死刑,但是无法挽回他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16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饶“5.16”重大故意杀人.纵火一案,被告人石俊峰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四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俊峰因恋爱不成,用刀捅刺恋爱对象,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

这是一件非常残忍的事件,一名男子在八小时的事件内犯下了杀人、放火、抢劫和故意伤害等四项罪,造成了多人死亡受伤,虽然该男子被判决死刑,但是无法挽回他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16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饶“5.16”重大故意杀人、纵火一案,被告人石俊峰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四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俊峰因恋爱不成,用刀捅刺恋爱对象,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采取向教室内泼洒汽油的方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持刀无故捅刺二名学生,致二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石俊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俊峰在同一天时间内,连续实施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伤害四起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拒不认罪,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多行不义必自毙。石俊峰因一己私欲,而故意杀人、纵火、抢劫、伤害,毁灭了自己,也给受害人及家庭留下了无可挽回的伤害。教训是惨痛的、深刻的!案件启示我们,心理扭曲、处事极端是问题发生的根源,唯有正确处理恋爱关系、正确处理矛盾和纠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生才能豁达、幸福,才能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庭审中,公诉人依法指控了石俊峰所犯四起罪行。

被告人石俊峰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四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5.16”重大故意杀人、纵火一案,被告人石俊峰短短8小时内,连续作案四起,杀人、抢劫、放火、伤害,造成4死23伤,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为严惩罪犯,还受害人公道,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认真审核证据,并于2016年10月14日提起公诉。

本案被告人石俊峰持弹簧刀将刘某杀死,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死刑;被告人石俊峰持刀威胁马某抢劫马某财物,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石俊峰放火致郑某等3人死亡、多人受伤,并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涉嫌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死刑。

被告人石俊峰持弹簧刀捅伤张某、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石俊峰曾于2012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俊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石俊峰死刑。

151天之前的那个夜晚, 4条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远去,27个家庭的命运被改写。母亲参加完喜宴,回到家中面对的是倒在血泊里已经失去生命迹象的女儿;学生埋头苦读中,迎来的却是一盆瞬间爆燃的汽油。

4死23伤,死伤者中最大的不过18岁,最小的刚满16岁。人生对他们而言,刚刚展开画卷。青春还没来得及书写,梦想还未远航。罪恶就如滔天的巨浪把一切的美好掀翻。因一己欲望未被满足,便可用尖刀刺穿他人身体,割断他人脖颈。为逃避法律追究,便可将汽油泼向无辜的学生,用利刃划破校园的宁静。

短短8小时,杀人、抢劫、放火、伤害,连续作案四起,恶魔般的灵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慰亡灵;不杀不足以显正义。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石俊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石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判处死刑。

1、故意杀人罪。2016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石俊峰驾车至广饶县某小区D区,用偷配的钥匙进入刘某家中,用自带的弹簧刀连捅40余刀,刺破其心脏、肺及大动脉,致被害人死亡。

2、抢劫罪。2016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石俊峰在广饶县某小区地下负二层电梯口附近,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从马某某处抢劫现金人民币251元。

3、放火罪。2016年5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石俊峰携带汽油、脸盆、笤帚、打火机、刀子等作案工具至广饶县第一中学某班窗外,采用向教室内泼汽油点火的方式纵火,致该班学生郑某某当场死亡,多名学生被烧伤,其中学生赵某某、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颜某某三度烧伤达体表百分之八十五,现仍在医院治疗。同时,经鉴定,广饶县第一中学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捌佰捌拾玖元(159889元)。

4、故意伤害罪。2016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石俊峰窜至广饶县英才学校初中部,持刀将张某某、段某某捅伤。经鉴定,两人损伤程度为重伤。

庭审中,被告人石俊峰拒不认罪。公诉人围绕四起案件事实,逐项展示证据和发问,逐一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大量的、翔实的、确凿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都一一印证了四起案件均系被告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