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阉割强奸犯 中国能否引进化学阉割法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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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我国的预防性侵教育因国情仍处于“羞于启齿”的阶段,与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严重脱节:父母监护缺失,孩子没有接受过防止性侵害方面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我国的预防性侵教育因国情仍处于“羞于启齿”的阶段,与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严重脱节:父母监护缺失,孩子没有接受过防止性侵害方面的教育,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儿童性侵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眼下考虑在我国实施“化学阉割”还为时尚早。那么,什么是化学阉割呢?以下就来详细了解下!

必须清楚的是,对于性侵儿童犯罪,“化学阉割”并非常规刑罚之外唯一的补充选项,而是一种更高级别的惩罚。考虑到他的成本、效果和危害性,在基础保护措施和预防性措施方面都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就引入化学阉割,是一种很不现实的做法。

印尼政府数据显示,性侵儿童案从2011年的2178起增加到2014年的5066起。今年4月,印尼一名14岁的女孩遭到一群青少年轮奸并被残忍杀害。人们在苏门答腊岛的森林中发现了她的尸体,她手脚被绑,伤痕累累,赤身裸体,而七名罪犯被判处10年监禁。

该案发生不久后的5月,印尼总统佐科颁布一项紧急法令,允许性侵儿童者被处以死刑或化学阉割。根据BBC报道,印尼这项备受争议的法律在10月初通过。然而,印度尼西亚医生协会表示此类手术违反行医道德,其协会成员不能参与。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印尼并不是第一个将化学阉割列入法律的国家,已有多国采用“化学阉割”。

美国部分州、丹麦、德国、英国、瑞士、瑞典等国都已有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但是仅有韩国、波兰、摩尔多瓦等少数国家实施强制性化学阉割。其他国家则允许在自愿原则(明确告知结果和副作用)的基础上对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如果犯人不愿意,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化学阉割”,但是一旦同意就不能后悔,否则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在此有必要澄清一下化学阉割的具体含义。化学阉割又称药物去势,通俗而言,是一种荷尔蒙疗法,不同于“动刀子”去除人体器官的物理阉割,它是通过将“抗雄激素”注入男性体内,抑制性欲望、减少性幻想,降低性行为中的快感,使其雄激素水平下降到青春期以前,并不会造成永久绝育。

20世纪60年代,德国内科医师利用抗雄激素药物治疗男性性欲倒错症。抗雄激素类药物均可通过抑制垂体,减少性腺激素的产生,环丙孕酮即是其中一种。1966年,约翰莫尼成为首个使用醋酸甲羟孕酮治疗性侵犯者的美国研究者。而与醋酸甲羟孕酮作用原理类似的另一种药物——醋酸环丙孕酮,在欧洲和加拿大大受追捧。

1981年,《美国精神病学杂志》刊载了一项有关醋酸甲羟孕酮治疗48名性侵犯者的研究。研究人员发现,在治疗期间,他们对怪异性行为的欲望和性幻想次数大大减少,即便治疗停止,这些人的行为也得到了极大改善。研究人员据此建议,结合醋酸甲羟孕酮注射与心理咨询的办法治疗性侵者。目前,醋酸甲羟孕酮已成为美国最常用的“化学阉割”药物。

化学阉割是可逆过程,因为是用药物,药物都有半衰期,体内代谢结束之后,作用就消失了。对前列腺癌的患者可以采用睾丸切除术或者用药物抗雄激素,也是类似化学阉割的。关于化学阉割药物有很多,其中激素类药物主要是作用在下丘脑-垂体-性腺轴上,药效一旦过去,就可以恢复功能,但是也有很多干扰因素。

化学阉割能否可逆,要是取决于用药时间,一般停药后可以恢复功能。但是如果用药时间长的话,那么就比较复杂了。如果是处于发育期的人,长时间用药抑制睾丸发育,可能最终造成睾丸发育不良,从而造成不可逆的性功能障碍。而如果成年人长期应用药物,其副作用就不能忽视了,可能还没等到出现不可逆的性功能障碍,就已经出现了严重药物并发症,从而不得已停药。

“化学阉割”就是通过提高体内血浆中的孕激素的含量,产生负反馈调节作用--口服或者注射药物,可以抑制下丘脑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的分泌,那么随之垂体分泌的激素也少了,自然而然雄激素就分泌少了,性欲也就降低了。这是通过药物影响激素分泌调节来实现的方法。

“阉割”两个字给人的联想始终不是太好,但事实上并没有移除任何器官或者使之无用。韩国第一起化学阉割为了尊重犯人特意换了种说法。所谓化学阉割,就是用药物抑制雄激素的分泌或者让他分泌徒增然后降低达到抑制的水平。具体要看药物的不同,使用的药物都不相同,但是不同过程达到同一目标,最后达到抑制目的。此过程并不会造成痛苦!

一些医学研究表明,被化学阉割的罪犯,其再犯罪率确实会降低。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精神病学助教伯林博士对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追踪调查显示,再犯罪的比率仅为8%。而根据美国心理学会1998年进行的调查结果,性犯罪者的再犯比率为20%,加利福尼亚州的性犯罪者再犯比率达到27.3%。

专家认为:强奸犯的犯罪行为是由不正常的性欲望驱使而致,降低睾丸激素能够有效降低他们的性欲。他们本身就是与普通人有差异的群体,如果谈话治疗法无法提供给他们充足的帮助和治疗,而药物可以,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资料显示,捷克在1998年至2008年间曾对至少94名罪犯做过手术阉割。但自欧洲理事会反酷刑委员会在2007年宣称阉割手术具有“侵害性、不可挽回性和残害性”后,越来越多欧洲国家才开始考虑化学阉割。尽管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多国对化学阉割的使用仍然十分谨慎。化学阉割并不适用于所有性侵案件,其实施对象一般都是性侵儿童的惯犯,适用案件大多极其恶劣,并且会对持续时间作出规定。

以韩国为例,作为性侵发案率高居亚洲前列的国家,2011年7月,韩国开始施行一项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的法律,持续时间不超过15年。这是亚洲国家首次立法引入化学阉割。直到次年5月,韩国才首次真正实施该项惩罚。而且第一个被“化学阉割”的强奸犯朴某实在劣迹斑斑:先后4次因强暴13岁以下女童而入狱,并曾在出狱后仅2个月就再次犯罪,将独自路过的10岁女童拉进废弃厂房欲进行强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