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减刑案宣判 由无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3月23日上午9点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吴英减刑一案,并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刑罚由无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公开资料显示,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原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前为浙江省著名的亿万富豪,后因集资诈骗被捕入狱。
此前,“吴英案”曾一度引发学界和市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广泛讨论。记者梳理发现,关于吴英案的审判也是几经波折。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对此判决,吴英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吴英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