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杀人再审无罪 蒙冤14载终被判无罪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消息,12月22日,江西高院对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乐平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后警方认定,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作案后,程发根、黄志强、方春平三人用抢来的IC电话卡两次打电话给被害人蒋某生前经营的超市,欲敲诈10万元。后因怕暴露,三人放弃了敲诈企图。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对被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对被告人程立和提起公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后,4人提出上诉。
2004年1月17日,江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中院重新审判。景德镇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仍判处四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2006年5月31日,江西高院二审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提出申诉。
2015年7月31日,江西高院依法对该案立案审查。2016年4月27日,江西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出示的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新证据,以及江西高院在立案审查和再审期间调取的新证据,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同时,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且本案缺乏能够认定四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江西高院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再审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克勤代表该院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当面赔礼道歉,并告知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