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不算加班引热议 怎么样才算是加班
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循环加班模式。陈女士是“90后”,工作2年时间,她对于这种被迫加班很反感。那么,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据《华商晨报》12月13日报道,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需要明确几点。
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报道一出,很多网友对辽宁省人社厅的解释表示不满意,纷纷吐槽:“抠字眼”、“这解释,给了企业掌权人更多发挥的余地”等等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