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事拉皮条 介绍多名女子以卖淫为生
近日媒体报道,德城警方破获了一起卖淫组织,为德城扫黄活动成功作出了榜样,为彻底整顿辖区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消除藏匿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德城分局治安大队积极行动,成功端掉一藏匿于洗浴中心内的卖淫黑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违法嫌疑人7名。
10月28日下午,德城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线索:在德城区某浴都有人卖淫嫖娼。接到线索后,大队立即行动,在该洗浴中心二楼当场抓获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张某英(女,35岁,甘肃省康县人)、胡某辉(男,39岁,德州市德城区人)二人,在该洗浴中心一楼抓获卖淫小姐曹某尧(女,37岁,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陈某(女,27岁,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冯某(女,31岁,吉林省临江市人)、马某静(女,44岁,德州市德城区人)、臧某(女,37岁,德州市德城区人)五人。随后,民警将该七人及介绍卖淫的李某明(女,45岁,德州市德城区人)带回进行调查。
经调查,李某明自2016年7月初起,介绍张某英等人在该浴都从事卖淫行为,从中抽取渔利,非法获利巨大。张某英等七人分别在该浴都从事卖淫行为,并非法获利千元。胡某辉为第一次在该浴都从事嫖娼行为。
目前,李某明等八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嫌疑人李晓明进行刑事拘留,给予张某英、曹某尧、陈某、冯某、马某静、臧某、胡某辉七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本次警方主要针对这些拉皮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这些人可以说是组织的首领,他们负责招揽生意,还有提供卖淫女供选择,对于这类罪犯,法律会怎么判呢?接下来小编跟大家普及拉皮条的量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条文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