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永淳危险驾驶案宣判 拘役三个月罚金四千元
11月3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郎永淳危险驾驶一案,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查明,2017年10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郎永淳聚餐饮酒后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与正常驾驶机动车行驶的宋某发生刮蹭事故。后宋某报警,郎永淳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归案。经检验,郎永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9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郎永淳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郎永淳赔偿宋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宋某的谅解。
朝阳区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5日提起公诉,郎永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郎永淳及其辩护人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永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郎永淳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 /100 ml以上,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郎永淳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