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北派传销”:“传销”已成假面 本质是暴力犯罪

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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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最近,长沙女大学生林华蓉赴湖北打工误入传销组织溺水身亡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加上之前的李文星深陷传销组织事件,这接二连三的案例表明,传销已经不是在"谋财"而是"害命",尤其是主张暴力的"北派传销",应该揭下其传销假面,直指其暴力本质.当传销案件的暴力属性不断加强,就不必再强化"传销"的概念如果不是李文星案,很多人对传销的暴力属性并没有深切认知,紧随而来的山东大学生张超案.湖南贫困女大学生林华蓉案,再次让人们见识到传销的炼狱

最近,长沙女大学生林华蓉赴湖北打工误入传销组织溺水身亡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加上之前的李文星深陷传销组织事件,这接二连三的案例表明,传销已经不是在“谋财”而是“害命”,尤其是主张暴力的“北派传销”,应该揭下其传销假面,直指其暴力本质。

当传销案件的暴力属性不断加强,就不必再强化“传销”的概念

如果不是李文星案,很多人对传销的暴力属性并没有深切认知,紧随而来的山东大学生张超案、湖南贫困女大学生林华蓉案,再次让人们见识到传销的炼狱世界。

用网友最朴素的话来说,“这哪是什么传销,分明是绑架杀人、谋财害命!”

南派传销(温柔派)内部也常常反思“手段不够雷霆”。所以,也常看到,即使在南派传销的大本营广西,也时有暴力传销的新闻发生。

“传销”这两字,本身有很强的误导性,无非是卖东西或假装卖东西,似乎再严重也不过是“经济案件”,容易“家破”很难“人亡”,但问题的严重性可能超出人们的想象。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传销、故意杀人罪”为关键词检索,从2013年至今,可以找到72起案例;以“传销、故意伤害罪”为关键词检索,从2013年至今,一共有268起案件。现实非常沉重,但对传销中的暴力犯罪,我们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很多人对“传销”背后的暴力不敏感,也可能和混同“直销”概念有关。安利常被人说传销,其实美国的安利和雅芳,都是有牌照的正规直销企业,它们在中国行事,严格遵守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这些条例只允许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点对点签约,不允许直销员之间有上下线关系。

不仅普通人重视不够,在知网搜论文也可发现,对传销的法律问题研究,很多是从经济案件的角度出发,而对其暴力属性,明显关注不足、讨论不够。当传销案件的暴力属性不断加强,就没有必要绕着“传销”二字打转,传销只是幌子,暴力犯罪才是实质。

司法实践中,对传销案中的暴力犯罪明显打击不足

先来回应一个很多人的疑问:为何在传销案中,很少有以绑架罪定罪的案例?为什么常以非法拘禁罪定性?

看起来,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但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包括索财),非法控制人质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比如在天津市静海区2015年的一个判例中,传销人员被判了绑架罪,是因为“多次采用打电话和发送手机短信息的方式向其亲属索要现金3000元。”法院认为他们“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必须要承认,大多数在传销案中涉及的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很难套上绑架罪,但对于传销案中的犯罪行为,法律上确实存在轻纵的倾向。具体有如下几点:

其一,传销案中,受害人死亡,定性存在问题。最新的案例,20岁的林华蓉在湖南某职业学院上大二,她从湖南老家前往湖北去打暑假工,陷入传销组织,之后就再也没有回来。8月4日,三名犯罪嫌疑人与林华蓉行至河岸边继续劝说,林华蓉情绪激动跳入河中溺亡。按照以往的判例,这三名犯罪嫌疑人最后的罪名很可能是非法拘禁罪。在天津静海区之前发生的几起传销溺亡案中,相关人员最后都被定了非法拘禁罪。

但是,根据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的观点,受害人是在他们的长时间逼迫之下跳河的,逼迫林华蓉的行为就是刑法中的先行危害行为,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后,先行行为人就有了防止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救助义务。但这几个犯罪嫌疑人不仅没有救助,甚至都没有报警,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其二,很难定性组织、领导传销罪。多数传销人员在组织中处于较低层级,在参与传销过程中既是施害者也是受害者,罪行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标准。但如果存在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行为,可能会对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但是,非法拘禁罪在量刑标准上要低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某法院曾发布数据,在传销案件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占总案件数的80.10%,而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的只占3.51%。定“非法拘禁罪”目前只是一个权宜之计。

其三,传销活动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往往还伴随着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与组织、领导传销罪之间的关系如何,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比如有的法官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非法拘禁两种行为是并列的,应数罪并罚,但有的法官认为不应该数罪并罚;有的法官主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罪应并罚,但有的法官认为应按照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这背后的量刑差距可不小。

完善法律的优先级应该更高

8月14日,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印发通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一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

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对传销的打击,是件好事。但制度性的修修补补,更为重要。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传销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现象,在修正刑法时,于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了1条法款,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入罪。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确保可操作性,2010年5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立案追诉标准限定为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但是,这一立案追诉标准明显偏高,反而不利于对传销犯罪的有力打击。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查获的主要头目仅是传销组织中“寝室主任”级别的人员,且在没有将整个传销组织体系完全“起底”之前,很难依靠现有证据证实谁组织、领导了30人以上的“下线”,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在传销活动暴力属性日益加强的背景下,有效打击传销组织的头目更加急迫。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传销组织头目的界定。举例说明,有的传销参与人员并没有发展多少下线,但在传销组织里比较有“能力”和“威信”,被传销上层重用而成为实际的组织、领导者,这样怎么界定?

其次,因非法拘禁罪获刑的传销人员,绝大多数被处一年以内有期徒刑或者缓刑。这个量刑,似乎是偏低的。但是,由传销引发非法拘禁案又有如下特点:1、拘禁地点为较高楼层的出租房或郊区民宅,易导致坠楼、溺水等伤亡事件;2、多为共同犯罪,具有暴力化倾向;3、涉案人员缓刑率偏高,犯罪成本低。这就导致,由传销引发非法拘禁案和普通非法拘禁案存在显著差异。

所以,非法拘禁罪中可以针对传销,增加一项加重条款,对因传销而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加重处罚。当然,这应该走完善的法律程序。

总之,对于主张暴力的“北派传销”,应该彻底撕下它传销的假面具,严厉打击其暴力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