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冰出狱近况】王雪冰现状
王雪冰,男,汉族,1952年2月生,辽宁沈阳人。1976年大学毕业,随后进入中国银行,1990年王雪冰被提升为中行纽约分行总经理。1993年,担任中国银行行长。2000年2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2002年1月11日,因“纽约分行”事件被审查。
王雪冰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曾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经理。1993年至2001年期间,王雪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5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从不穿聚酯衣服、白色短袜,喜欢法国餐馆、karaoke,还有波尔多葡萄酒”,《时代周刊》亚洲版写道。反映他格调的还有他爱抽烟斗,打高尔夫。他被形容成“优雅的银行家”。更复杂的王雪冰,不是没有被发现,一位欧洲银行家描述说:“(王雪冰)是非常有能力的银行家,但同时有着坏脾气,极其傲慢”。
王雪冰的原部下们说起他的日常喜好,前面都用“嗜”字修饰:王雪冰嗜酒。故事与他的司机有关。司机到他家里送一个急件,结果看到的王雪冰正坐在云集的文艺界大牌人士之间,喝得满脸通红,他从不掩饰自己对风雅的追求。
王雪冰是被国际金融界公认的出色银行家,还有人称他为“中国最优雅的银行家”,然而,在美国轰动一时的“纽约中行涉嫌洗黑钱”事件中,王雪冰“栽”了。2002年11月5日,中纪委公布了对王雪冰问题的审查结果:王雪冰贪污、受贿、收受贵重礼品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
在担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经理和中国银行行长期间,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撤销王雪冰中央候补委员职务,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200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公司人员给予的款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声誉,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王雪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王雪冰不服,提起上诉。
200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王雪冰的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雪冰及其辩护人在上诉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王雪冰在康乐园大酒店工程贷款一事上,利用职务便利,为贷款人谋取利益,收受康乐园公司人员的手表与事实不符,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雪冰利用职务便利,为康乐园大酒店在工程贷款一事上谋取利益,后收受该公司人员给予的手表,价值人民币30万元,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于法有据;
对于王雪冰在实达公司参与中国建设银行设备选型竞标的问题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受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雪冰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行长,虽不具体主管设备选型竞标工作,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予以干预,为实达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实达公司人员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手表,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与此罪的立法本意相符;
对于王雪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王雪冰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王雪冰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鉴于王雪冰有自首情节,已依法从轻处罚。纵观全案,一审量刑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对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王雪冰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