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璇被诉名誉侵权现身法院 案件未当庭判决
田振威、叶璇二人均曾为电视剧《搜索连》的演员。2015年1月,田振威曾向叶璇借款60万元,借条中载明借款目的为“田振威购车”。后田振威购买了一部德国保时捷凯宴越野客车。按照约定,田振威从2015年2月至7月每月还款5000元,共还款3万元。2015年5月,叶璇起诉田振威要求返还借款,后双方达成调解。
2015年8月,新浪网“新浪娱乐”版面发布了一篇名为《叶璇挺身告骗子法院判胜诉 追回被骗款项》的文章。大概内容为:田振威在与叶璇拍戏期间以为母亲治病为由向叶璇借钱,叶璇无息借贷了60万给田,后叶璇得知其利用借款吃喝玩乐,并多次谎称为母治病向他人借钱,故诉至法院,追回了骗款。之后,叶璇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中转发了上述报道,并附加评论内容:“金刚怒目,菩萨低眉,皆是慈悲。谢谢您的忠告,我不害怕,我会小心保护自己。恶的面前,怕是没有用的,维护众人的权益不再被欺骗伤害,舍我其谁?如果我有损伤,大家知道是谁干的。”2015年10月21日,新浪公司删除了上述报道。
田振威认为上述报道不实,且文中使用“骗子”、“骗款”等词语,造成其名誉受损,叶璇转发该报道且附加负面评论,加重了其精神损害,因而将叶璇、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报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对此,新浪公司称报道内容是由叶璇提供的,内容基本属实,也有相关证据支持,没有侮辱诽谤内容,不构成侵权。叶璇否认其提供新闻材料,同时亦强调报道内容属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报道相关表述不当,缺乏证据支持,造成了田振威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田振威的名誉权。新浪公司依据叶璇方单方提供的新闻通稿进行网络发布,未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叶璇作为涉案报道新闻材料提供者,主动提供新闻材料,经由媒体公布后,造成了田振威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为侵害了田振威的名誉权,故田振威有权要求新浪公司及叶璇连带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法律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新浪在其新浪网新浪娱乐二级页面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发布声明,向田振威赔礼道歉,叶璇在其新浪微博置顶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发布声明,向田振威赔礼道歉。新浪公司与叶璇连带赔偿田振威各项损害共计2.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叶璇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今天上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叶璇本人、田振威的两位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期间,上诉人叶璇一方提交了四份新证据,其中包括了叶璇与田振威的来往短信。在庭审过程中,叶璇本人拿出了与田振威短信来往的手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首先由田振威的经纪人提供了田振威的个人手机号码,经核实与叶璇来往短信的号码一致。然后,法庭又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核实了叶璇本人的手机号码。二人来往短信的其中一条指出,叶璇曾为田振威母亲找了一位癌症专家看病。叶璇本人当庭陈述:双方认识的时间仅一个多月,之所以能借60万给田振威,还是无息借款,就是因为田说要给得了癌症的母亲治病。对于双方来往的短信,被上诉人田振威一方认为,短信显示的时间是2015年2月,但借款是2015年1月发生的,短信与该案之间并没有关联性。
经过合议庭的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田振威借款的目的是为母看病还是购车;涉案文章是否为叶璇一方向新浪网提供;本案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双方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上诉人认为,叶璇在与田振威认识不久、友谊不深的情况下借给田振威60万,完全是出于同情和无私帮助,为了给他所说的患癌症的母亲治病,因此涉案文章所述内容属实,叶璇并不构成侵权。而被上诉人一方则强调,根据一审新浪方面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文章是由叶璇提供,文章中大量的贬损被上诉人人格的言论不符合事实,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尤其是证人皆与叶璇本人关系密切,他们的证言并不具有证明力,因此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